公司解散相關人員有何法律責任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於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司解散的相關法律知識。

  公司解散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股東等相關人員在公司解散中的責任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的責任。

  第一、責任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第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第三、權利主體:債權人;

  第四、責任內容: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


  2、怠於履行義務的責任。

  第一、責任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第二、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第三、責任內容: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賠償責任。

  第一、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

  第二、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出登記。

  債權人可以主張上述人員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4、登出登記。

  第一、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登出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二、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二、清算組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要求清算組承擔賠償責任的。

  1、違反通知和公告義務的責任,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可以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的責任,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成員主張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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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的基本內容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瞭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2]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並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強制解散的原因。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3.請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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