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

  你聽說過失業保險嗎?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失業保險的相關法律知識。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這是失業保險業務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確認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資格、全面掌握失業人員情況的必要手段,是分析失業形勢、預測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進行科學決策的前提。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編制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等基金管理工作。

  ***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條例》規定了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條件、支付標準和程式,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這些規定。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費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遵照有利於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原則,按規定核定、撥付這兩項補貼。

  ***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諮詢服務。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直接面對失業人員,是勞動保障部門的一個服務視窗,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失業人員服務的意識,向他們宣傳失業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解答他們的疑問。提供諮詢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六***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這是一條概括性規定,《條例》沒有涵蓋但由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檔案規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承擔的職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也應依照規定履行。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履行職責中,與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就業服務機構、財政部門等相關機構之間存在密切的工作關係。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配合徵繳機構,共同做好失業保險費的徵繳工作;徵繳機構要及時足額地將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程式劃入財政專戶,以保證資金需要。經辦機構要與就業服務機構保持經常聯絡,準確掌握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情況,並根據有關規定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核撥補貼費用;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根據經辦機構提供的有關失業人員的資訊,按照市場需求為其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切實增強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力,幫助他們儘快實現再就業。

  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的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複核後,提交財政部門稽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失業保險工作,離不開相關機構的大力支援和密切配合。在工作中,要主動協調、溝通情況。遇到問題,及時協商,妥善解決,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

  以上六點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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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 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