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聲音、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是現代經濟的產物。你對商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商標的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名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 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另外,下列標誌也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1***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 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 缺乏顯著特徵的。

  以上三種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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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結構

  1. 文字商標

  是指僅用文字構成的商標,包括中國漢字和少數民族字、外國文字和阿拉伯數字或以各種不同字組合的商標;

  2. 圖形商標

  是指僅用圖形構成的商標。其中又能分為:

  1.記號商標:是指用某種簡單符號構成圖案的商標;

  2.幾何圖形商標:是以較抽象的圖形構成的商標;

  3.自然圖形商標:是以人物、動植物、自然風景等自然的物象為物件所構成的圖形商標。有的以實物照片,有的則經過加工提煉、概括與誇張等手法進行處理的自然圖形所構成的商標;

  3. 字母商標

  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構成的商標;

  4. 數字商標

  用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或者是中文大寫數字所構成的商標;

  5. 三維標誌商標

  又稱為立體商標,用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三維立體物標誌構成的商標標誌,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在一個平面上的商標圖案不同,而是以一個立體物質形態出現,這種形態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這是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中國的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6. 顏色組合商標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彩色排列、組合而成的商標。文字、圖案加彩色所構成的商標,不屬顏色組合商標,只是一般的組合商標;

  7.***上述1~6的***組合商標

  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相結合構成的商標,也稱複合商標;

  8. 音響商標

  以音符編成的一組音樂或以某種特殊聲音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即是音響商標。如美國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個音符編成一組樂曲,把它灌製在他們所出售的錄音帶的開頭,作為識別其商品的標誌。這個公司為了保護其音響的專用權,防止他人使用、仿製而申請了 註冊。音響商標目 前只在美國等少數國家得到承認,在中國尚不能註冊為商標;

  9. 氣味商標

  氣味商標就是以某種特殊氣味作為區別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務專案的商標。目 前,這種商標只在個別國家被承認它是商標。在中國尚不能註冊為商標。

  10. 位置商標

  位置商標是指某種商品特定部位的立體形狀、圖案、顏色以及它們的組合,通過他們區分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