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幅度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傾銷幅度的確定,應當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進行比較,或者將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在逐筆交易的基礎上進行比較。你對傾銷幅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傾銷幅度的法律相關知識。

  傾銷幅度的認定方法

  一、傾銷幅度認定的一般方法

  對於傾銷幅度的認定,實際上取決於正常價值與進口價格的比較結果。我國《反傾銷條例》第6條規定:“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差額,為傾銷幅度。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確定傾銷幅度”。規定中既解釋了何為傾銷幅度,又明確了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相比較所應遵循的原則。《1994年反傾銷協議》也規定,在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之間應進行公平比較。


  但是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比較又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因為在確定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過程中,不論是計算方法,還是需要考慮的各項因素及資料都存在較大差異。我們知道,以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作為正常價值時,並不包括出口的有關費用,當以第三國出口價格為標準確定正常價值時,雖然也包括了有關出口費用以及進口稅費,但向第三國出口所需的費用與向進口國出口所需的費用相比必然有所差異。

  因此,若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進行比較,就不能用簡單的直接比較方式,而需在比較前對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分別加以調整,使之能夠儘可能地在同一商業環節上進行比較。所謂“儘可能”,是指在兩者比較中不可能,也不必要在各個環節上都一一對應,在考慮各項因素時,如果某些因素能以貨幣的形式加以量化,就應對其進行必要的調整,如果某些因素難以通過貨幣量化或如果進行量化缺乏足夠的依據,則應予以維持或酌情調整。

  按照《1994年反傾銷協議》的規定,要保證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公平比較,通常應使其在同一貿易水平上,通過出廠價水平進行比較,同時還應考慮有關銷售儘可能接近於同一時間。因而對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調整就應客觀合理地使兩者往出廠價值水平上靠。

  ⑴正常價值的調整。

  從組成價格的各項指標分析來看,結構價格可以直接計算到出廠價,因此需要調整的是出口市場價格和第三國出口價格。根據《1994年反傾銷協議》,在以出口國市場價格作為正常價值時,需要調整的專案一般包括:

  ①根據銷售條件不同進行調整。包括倉儲、信貸、運費、包裝費、技術服務費、回扣、質量保證、政府費用、使用說明書、服務、佣金以及廣告等等,上述費用必須是直接與銷售有關,並且具備合理的成本資料,才能在調整時予以扣除。

  ②根據銷售數量不同進行調整。因為價格與銷售數量關係密切,當兩種可比產品的價格因銷售數量的不同而受到影響時,就應進行調整,其目的是要合理剔除那部分出口國相關行業在正常交易過程中的數量折扣。這種剔除的條件是:第一,數量折扣的比例達到產品總量的20%,且時間不少於6個月;第二,出口商應能證明由於這種數量不同而產生的價格折扣是不同數量生產成本結餘的結果。如果上述兩條件不能同時滿足,則正常價值就以無折扣的產品銷售價格的加權平均數予以計算。

  ③根據產品差別進行調整。這裡主要是強調產品物理特性上的相同,或差別小至對價格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這裡一般重點考慮的是生產成本,包括原材料費、工繳費、企業直接的管理費等等,至於因生產裝置的技術性能而導致的成本差異則不予考慮。因此,出口商必須拿出相應的證據及資料,證明其對價格的影響程度。否則,進口國反傾銷調查當局就將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扣除或如何扣除。

  ④根據貿易環節的不同進行調整。進行這種調整,目的是使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比較處於同一商業環節的基礎上。在此通常主要考慮:購買者的類別***是批發商還是零售商***、購買的數量及其對成本或費用的影響。

  在以第三國出口價格作為正常價值時,需要作出調整的除了上述國內市場價格及專案外,還包括匯率變動的影響,以及從中扣除已含在價格中的運費、佣金、折扣、回扣、進口關稅等相關費用。

  ⑵出口價格的調整。

  對出口價格進行調整一般包括以下幾個專案:

  ①根據產品差異進行調整。

  這裡的產品差異指出口到進口國的產品與同類產品在物理特性上的不同。這要看產品差異對產品價格的影響是必須考慮,還是可以忽略不計。如果在兩個市場上銷售的產品在規格、質量、技術性能方面存在不同或者產品所含的新增內容或生產效能等方面存在不同,應該適當加以調整。

  ②根據進口稅費和間接稅進行調整。

  其中進口稅費包括海關關稅以及其它費用。間接稅包括銷售稅、消費稅、增值稅、印花稅、轉讓稅、特許權稅、存貨和裝置稅、邊境稅以及除直接稅和進口稅以外的稅費;加工復出口時在出口國應付而未付或又退回的進口關稅;出口國因貨物出口而對其產品或配件直接應徵或又退回的稅收;針對出口國政府給予其國內出口商的反補貼稅。具體對上述稅費進行調整時,既可以是將其全額迭加到出口價格上,也可以將其全額從正常價值中扣除。

  ③根據銷售費用進行調整。

  歐盟反傾銷法允許調整的銷售費用是:運費、保險費、裝卸費、附屬費、包裝費、信貸費用、質量保證費、技術或售後服務費、佣金及推銷員工資等。美國反傾銷法指出,由於其對美國出口涉及到附加成本,因此還必須對此價格作進一步的調整。一般應減去在美國銷售產品的佣金和其它費用,包括產品進入美國後,向進口商出售前所需的加工費或組裝費用等。

  各國反傾銷法對下列專案一般不予調整:

  ①廣告費;

  ②維持庫存的開支;

  ③為促銷而受的損失;

  ④對出口國國內銷售子公司的管理費及一般開支;

  ⑤使用不同材料、研究和發展的費用;

  ⑥匯率;以及其它不重要專案等。

  其它不重要專案指的是在一般情況下,按價格計算影響不超過出口價格或正常價值在0.5%以下的專案。

  ⑶比較的結果。

  通常在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對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進行必要調整之後,會出現兩種可能的結果:

  ①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表明存在傾銷。此時,還只是具備了實施反傾銷措施的第一個條件,尚有待於進一步確認損害及因果關係。

  ②出口價格高於或等於正常價值,表明不存在傾銷,也就無所謂反傾銷了。此時,進口國反傾銷調查當局應立即終止相關反傾銷程式。

  二、臨界傾銷幅度

  如果把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兩者僅僅是比一個孰大孰小,無非就是幾種情況:要麼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要麼出口價格高於或等於正常價值。前者表明存在傾銷,後者表明不存在傾銷。在這方面,各國反傾銷法都作了一致的規定。

  然而,實踐中時常還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經過比較後發現出口價格雖然低於正常價值,但卻少得可憐,讓人感覺左右為難。

  如果忽略不計,從兩者比較結果來看,明明存在傾銷;如果繼續反傾銷調查,似乎又不太合算。因此,正確把握一個度,即在什麼條件下低價傾銷可以忽略不計則顯得非常重要,且對各國都有好處。我們把這個需要著重把握的度稱作“臨界”傾銷幅度。

  這裡的臨界值不是一個點,而是一個百分比。《1994年反傾銷協議》規定,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的差額,如果不大於按出口價格的百分比表示的2%,則可以忽略不計。協議的這個規定可以說既堅持了原則,又兼顧了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現實要求。各國反傾銷法針對各自不同的情況,對臨界傾銷幅度都作了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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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傾銷的表現特徵

  第一,傾銷是一種人為的低價銷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據不同的市場,以低於有關商品在出口國的市場價格對同一商品進行差價銷售。

  第二,傾銷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銷售過剩產品,有的是為了爭奪國外市場,擴大出口,但只要對進口國某一工業的建立和發展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威脅或實質性阻礙,就會招致反傾銷措施的懲罰。

  第三,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在政府獎勵出口的政策下,生產者為獲得政府出口補貼,往往以低廉價格銷售產品;同時,生產者將產品以傾銷的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從而獲得在另一國市場的競爭優勢並進而消滅競爭對手,再提高價格以獲取壟斷高額利潤。

  第四,傾銷的結果往往給進口方的經濟或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特別是掠奪性傾銷擾亂了進口方的市場經濟秩序,給進口方經濟帶來毀滅性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