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申請書範文一則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財產保全申請書的相關法律知識。

  


  申請人:張 XX ,男, 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地:富平縣X 路 X 號 X 幢 XXX 房。 電 話: XXXXXXX

  被申請人:李 XX ,男, 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地:富平縣 X 路 X 號 X 幢 XXX 房。 電 話: XXXXXXX

  請求事項:

  要求查封被申請人李 XX XXX 元的銀行存款。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於 XXXX 年 X 月 X 日,以生意經營資金困難為由,向我借取 XXXX 元,並約定於 XXXX 年 X 月 X 日前還清。後被申請人逾期沒有還清借款,經我多次催討,被申請人拒不清還。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或隱匿財產,便於和保證裁判文書的執行,故現我向法庭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法庭依法查封被申請人 XXXX 元的銀行存款

  另我願以自有座落於富平縣 XXXX 路 X 號 X 幢 XXX 房一套作申請財產保全擔保。

  被申請人李 XX 的銀行存款帳號: XX 銀行, NO.xxxxxxxxxxxx 。

  申請人:張 XX

  XXX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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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保全的具備條件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財產保全的解除原因

  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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