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控藥品價格的方式是什麼

  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那麼你對調控藥品價格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調控藥品價格的相關法律知識。

  調控藥品價格的方式

  一、調整藥品價格管理形式。

  根據國家巨集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藥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的藥品,僅限於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及其他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少量特殊藥品***包括國家計劃生產供應的精神、麻醉、預防免疫、計劃生育等藥品***。政府定價以外的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經營者自主定價。

  隨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規逐步完善,要逐步減少政府定價的種類、數量,進一步擴大市場調節價的範圍,以在國家巨集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二、藥品價格管理要引進市場競爭機制。

  政府定價原則上要按社會平均成本制定,對供大於求的藥品,要按社會先進成本定價。要規範銷售費用率和銷售利潤率,使經營者能夠合理補償成本並獲得合理利潤。流通環節的進銷差率和批零差率合併計算,實行差別差率,並逐步調整流通差率總水平。

  政府定價藥品,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最高零售價格。藥品零售單位***含醫療機構***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制定實際銷售價格。

  市場調節價藥品,由生產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制定零售價。藥品批發、零售單位***含醫療機構***要在不超過生產企業制定的零售價格的前提下,制定藥品實際銷售價格。

  三、建立藥品價格管理的靈敏反應機制。

  減少中央定價品種、數量,除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甲類藥品、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少量特殊藥品的價格,由國家計委制定外,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價格,在中央定價原則指導下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民族藥價格委託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中藥飲片、醫院製劑的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管理形式。

  對已由政府定價的藥品,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及實際流通差率變化等情況及時進行價格調整。鼓勵招標採購藥品,要依據招標採購藥品的中標價格,綜合考慮各方利益,及時調整政府定價。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生產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變化等情況,及時調整零售價格。

  四、提高藥品價格管理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不同企業生產的政府定價的藥品,在其產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顯優於或者治療週期和治療費用明顯低於其他企業生產的同種產品時,可申請實行單獨定價。需要單獨定價的藥品,由價格主管部門及時主持召開聽證會進行公開審議。國家計委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建立藥品政府定價專家評審制度,聘請有關方面專家,開展藥品價格評審工作,並依據評審意見制定藥品價格。對藥品價格政策,實行部門協商制度。政府定價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在媒介上向社會公告。

  五、加強藥品市場價格監督和檢查。

  藥品經營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制定藥品價格,不得虛列成本、虛定價格,不得低價傾銷藥品。藥品經營者必須如實開具藥品購銷發票,禁止開具虛假價格。

  藥品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市場調節價藥品要逐步實施由藥品生產企業在藥品零售外包裝上印刷零售價格的辦法。醫療機構在與患者結算費用時,有義務向患者提供藥品使用品種、數量、價格等情況的查詢服務。

  實行藥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部分藥品生產經營的重點單位***包括醫療機構***,要按期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藥品生產經營成本、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招標採購藥品,須由招標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中標價格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對藥品價格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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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藥人的使命:

  保障藥品安全、有效、均一、穩定。

  第一,社會公共性。人類的生物秉賦一直在促使人類儘可能的增進健康、延長生命以保證人類的繁衍。藥品因其特殊功效而倍受重視。在現代社會,享有健康的權利和生命的權利已經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基本人權。因此,藥品關係到整個人類社會的繁衍和發展。藥品的社會公共性是建立全民醫療保健和醫療保險制度的依據。

  第二,作用的兩重性。藥品可以防病治病,康復保健,然而“是藥三分毒”,任何藥品又有不同程度的毒副作用。所以管理有方、用之得當,藥品就能治病救人,保護健康。反之,則會墮落成可怖的毒藥,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質量的單一性。藥品的物理、化學、生物藥劑學、安全性、有效性、穩定性、均一性等質量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只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藥品,才能保證療效。低於或高於規定的質量標準都可能降低甚至失去藥品的療效或者加劇藥品的毒、副作用。因此,進入流通渠道的藥品,只允許有合格品,絕對不允許有次品或等外品。

  第四,鑑定的專業性。藥品質量的優劣、真偽,一般消費者難以識別。必須有專業的技術人員和專門機構,依據法定的標準,運用科學的方法和合乎要求的儀器裝置,才能做出鑑定。

  第五,適用的侷限性。由於缺乏治病防病所需的專業醫學和藥學知識,人們多數情況下只能在執業醫師和執業藥師的指導下,甚至還要在醫護人員的監護下,才能合理用藥,達到防病治病、保護健康的目的。若濫用藥物則容易造成中毒或產生藥源性疾病。另外,人們生病時有時更需要一點藥物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