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的數罪併罰制度

  你知道數罪併罰制度嗎?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人在法定期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依照法律所規定的並罰原則決定所應當執行的刑罰制度。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數罪併罰制度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數罪併罰的原則

  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

  1、對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

  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在數罪併罰時不滿35年,上限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刑期在35年以上,上限最高不能超過25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達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達到3年。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採取附加刑與主刑併科的原則。


  ***二***適用數罪併罰的不同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適用第69條的規定。

  對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種數罪的,原則上應以一罪論處;但在以一罪論處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或者前後犯罪相隔時間很長,不宜作為一罪的從重情節或法定刑升格的情節處理時,應實行並罰。

  2、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並罰,適用第70條的規定,該方法稱為“先並後減”。

  特點:

  ***1***一人所犯數罪均發生在原判決宣告以前。

  ***2***原判決只對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決,對另一部分犯罪沒有判決。

  ***3***不管漏罪即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的犯罪,均應並罰。

  ***4***將新發現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與原判決的刑罰實行並罰。

  ***5***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並罰,適用第71條的規定,該方法稱為“先減後並”。

  特點:

  ***1***犯罪人在原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又犯新罪。

  ***2***不管新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的罪。

  ***3***將新罪定罪量刑。

  ***4***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原則進行並罰。

  ***5***已經執行的刑期不得計算在新判決所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方法稱為“先減後並”。

  注意:如果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並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則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根據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並後減的方法進行並罰;再將新罪的刑罰與前一併罰後的刑罰還沒有執行的刑期,根據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後並的方法進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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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罪併罰的計算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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