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使館辦理華僑婚姻有哪些原則

  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或者伴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確立夫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你對華僑婚姻程式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大使館對華僑婚姻辦理的相關法律知識。

  駐外使館辦理華僑婚姻的原則

  為了方便華僑在居住國結婚,我們鼓勵華僑按居住國的法律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如當地有關當局為此徵求我駐外使領館的意見,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1***如該婚姻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可應其要求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與×××申請結婚,其婚姻的締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結婚的規定”。


  ***2***如該婚姻除年齡和禁止近親通婚的規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規定,我也可應其要求,根據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鑑於×××與×××已在××國定居,如××國有關當局依照當地法律准許他們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

  ***3***目前有些使領館應駐在國有關當局的要求,為合乎本條***1***、***2***情況的婚姻出具的證明,雖同上述兩種證明的措詞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並已為駐在國有關當局所接受者,可將所出具證明的格式和案例報外交部領事司轉民政部民政司備案後,仍按過去慣用格式辦理。

  ***4***如該婚姻違反我婚姻法關於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規定,我既不能承認該婚姻為有效,也不能為其出具任何證明。

  ***5***華僑與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申請結婚登記,我使領館不受理。如當地有關當局要求我使領館出具證明時,我可根據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中國籍人×××與××國籍人×××申請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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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境內結婚登記程式

  ***1***登記的機關 :1994年釋出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具體規定了辦理婚姻登記的辦法。《條例》第5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 、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的管轄範圍,原則上與戶籍管理範圍相適應。

  ***2***登記的程式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登出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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