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車出行安全責任誰承擔
第三者責任險,即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第三者責任險的相關法律知識。
拼車出行司機承擔安全責任案列分析
案情
2006年12月14日,張某與王某一同約各自女友黃某、曉玉,共乘轎車出去遊玩。張某載乘著王某、曉玉、黃某沿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車輛越過道路中心雙實線撞向對面人行道上的街道大樹,曉玉被丟擲車外,當場死亡,王某受重傷,搶救無效死亡。經深圳市交管局寶安大隊依法認定,被告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5個月後,曉玉父母將張某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到寶安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賠償曉玉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57.3萬餘元,喪葬費1.6萬元,處理事故的差旅費、住宿費5000元,鑑定費2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合計69.65萬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是車輛自撞大樹的單方事故,原告是肇事車輛上的乘客,不屬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範疇,原告直接起訴保險公司沒有法律依據;本案涉及的保險是商業保險,不是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對原告不承擔直接賠償責任,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8年6月25日,寶安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為,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張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傷者黃某及死亡人王某、曉玉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在公安機關調查時,張某承認發生交通事故時他是駕駛員。另查明,被告張某為汽車車主,被告保險公司為該車承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為2006年4月18日至2007年4月17日。
分析
本案中,只有曉玉父母向駕駛人張某和保險公司追究賠償,故法院依法調查曉玉身份情況:曉玉雖系農村戶口,但其生前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其父母向法院提供了羅湖區翠竹街道辦出具的證明、房屋租賃合同與收據、房產證、認購書、往來港澳通行證、銀行按揭還款計劃以及還款明細、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對賬單等,由此,法院認為,曉玉的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應按深圳城區的標準計算。
據悉,曉玉父母在法庭審理該案過程中,撤銷了其“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的要求。
判決
綜上,法院判決:張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有賠償責任,應賠償原告59.65萬元。
本案焦點
乘客是否是“第三者”
車輛保險分很多品種,其中交強險為強制險,而其他的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險可選擇購買。目前在投保車險時,多數有車族較少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即乘客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駕駛員或車上人員受傷,將無法得到保險公司賠償。
“乘客險”就是造成車內乘坐人傷殘、死亡的,保險公司會賠償治療費或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乘客是否是“第三者”?
如果是第三者受傷害,而保險公司不主動賠償,第三者就此享有訴請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的權利。但乘客,即車上人員,就不能依據這個條款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而只能告車主,然後車主支付賠償後,再由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
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對車上人員***乘客***有明確約定,死亡者在車上,因此不是第三者。
原告屬於該車車上人員,也不屬於該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範圍。原告無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直接起訴保險公司,法院裁定駁回原告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此外,在交強險中,交強險的賠付只管“車外”,乘客不算“第三者”。交強險不處理乘客人員傷亡的賠償。2006年7月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屬於法定強制保險,但它保障的是車外人員的利益,而原告作為客車乘客並非車外人員,不屬於交強險的保障物件,這意味著原告不能從保險公司直接獲賠。
因此,法院判決“不支援原告追究保險公司負連帶責任險”有法可依。
“拼車族”如何防範風險
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向拼車族發出風險提示,並提出了避免糾紛、防範風險、保障權益的5點建議。
1.謹慎選擇“拼友”。法官提出,一旦形成拼車關係,搭乘人的出行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就要依賴於司機。搭乘人應通過了解駕駛人提交身體體檢證明的情況、實際駕齡、以往交通違法處理記錄等情況,綜合判斷駕駛員的技術水平、遵守交通法規的情況以及有無開快車、酗酒等不良駕駛習慣。
2.仔細檢查車況。車輛自身的安全效能和車況對於安全出行也極為重要。對此,搭乘人可以通過了解車輛年檢驗車或定期保養的情況、目測檢查等多種方式得出車況結論。
3.查驗並記錄車輛已有的保險情況,未保險的最好提前投保。搭車人要注意提前瞭解所搭車輛的保險情況,並查驗保險的賠償限額、保險期間和免賠事項等。
由於交強險是第三者責任保險,其賠付範圍不包括車上人員,因此機動車是否投保交強險以外的商業保險、投保商業險的險別和保險期間是搭乘人須特別關注的。為防患於未然,車主最好能提前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搭車人最好能提前投保短期意外險,為雙方的安全加上一道“保險鎖”。
4.最好籤訂書面協議,明確車主和搭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對旅途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出約定。尤其在有償拼車的情況下,一定要明確對價的支付形式、數額及性質,儘量避免“營利”嫌疑,避免保險求償受阻。
5.熟悉交通法規,注意收集證據。司機要謹慎駕駛,避免發生意外;一旦發生事故,應迅速判斷出事故的責任方和過錯方,並採取拍照、錄音等適當措施及時保全證據,為索賠做好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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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責任險的注意事項
必須要先了解清楚什麼是第三者責任險,並對這兩名傷者“第三者”身份的進行認定,才能弄清楚為什麼法院判定只有一個獲得保險理賠。這就對於田某來說,當她在馬女士車上的時候,是屬於車上人員;下車之後,就應當是屬於“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款給予賠付。
然而傷者孫某屬於“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這就不屬於“第三者責任險”理賠範圍之內,所以保險公司不予以賠付。
在一些涉及與“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糾紛案例中,很多車主都是因為對“什麼是第三者責任險”存在模糊的理解,這樣不僅是妨礙了保險公司賠償流程的順利進行,同時也損害了車主的自身利益。因此,準確認識“什麼是第三者責任險”以及清楚“第三者”的界定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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