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代為履行的特徵與後果

  你聽說過合同代為履行嗎?合同代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你對合同代為履行有什麼想法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代為履行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特徵與後果

  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具體構成條件如下:

  第一,須合同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合法存在,且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口頭或書面約定。這是第三人能夠代為履行的前提和必備條件,兩者缺一不可。若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約定,則第三人代為履行也不可能。

  第二,須有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承諾,應為明示的、書面的,這是積極要件;或者與債務人訂有承擔某項合同債務的協議。第三人承擔的債務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債務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

  第三,須債權人的債權已屆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請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應是無條件的。


  合同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徵如下:

  ***一***第三人即非締約當事人,世非合同當事人,無需參與合同的訂立或在該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只需第三人單方表示其願意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情務的協議即可產生效力。

  ***二***合而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絕履行。故在此意義上講,第三人僅為履行主體而非義務主體,對於合同的債權人而言,他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對待,當第三人拒絕履行時,由合同債務人負責履行。

  ***三***第三人雖非合同當事人,不承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適當履行出於惡意,給債權人造成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而且,債權人也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合同中第三人代為履行條款對債權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視為債務人的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旁人在履行期限內沒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予以補正的,債務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代為履行的後果

  一般具體的法律條文是由構成要件與法律後果組成的,法律規範設定了一個或數個假定的構成要件,只要當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符合這些規範要件,則預定了它的法律後果。

  但有一條法律卻不是這樣的,依該條規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分析如下:

  第一,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瞭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屬合同當事人,實體法亦無規範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應成為訴訟中的第三人。

  第二,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第三人未經債權人同意,能否代替債務人履行?有無效力?例如,對合同債務的清償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財產為合同保證人清償債務;抵押權順序在後的人向順序在前的抵押權人清償債務;無擔保權的債權人清償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債務;合夥人清償合夥的債務的第三人等,對此,合同法雖沒有作出規定,但筆者認為,應參考國外立法例一些合理的規定,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縱有異議,也不能拒絕第三人清償,否則應負遲延受領的違約責任。

  第三,對法律規定應親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質應親自履行的,則不許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例如,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應為金融機構,則不允許非金融機構的第三人代為履行貸款義務;承攬合同承攬人應以自己的主要裝置、技術和勞動完成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拒絕接受第三人單方面的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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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的過程

  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是要進行必要的準備的,沒有必要的準備行為,往往就無法執行合同的具體義務。現代合同法的發展已充分注意到準備行為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並賦予合同當事人中止合同的權利。

  理論上通常將這一表述稱為英美法上的先期違約制度,但其從另一方面卻表明了立法者對合同履行的動態過程的重視。因此,執行合同義務的準備行為,也是合同履行制度的當然內容,瞭解合同履行制度,不能忽視這一階段。

  合同的履行過程就是由以上三個階段組成的,這三個階段中任一行為的發生,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合同的履行制度,就是規範在這三個階段中有關合同當事人行為的制度。

  它應包括合同履行在法律效力上的總體要求,確保合同履行的一般法律制度,合同履行中的具體規則等等。具體表現為: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合同履行的規則、合同履行中的抗辯等,由此構成我國合同法完整的合同履行制度。

  中國合同法是將合同履行單獨作為一章的,這主要是強調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性,更有利於人們重視合同的履行。同時,也承認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終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合同的履行就是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是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每一個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結合在一起,構成了合同的履行的完整過程,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

  但是,合同的履行與合同的完全履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履行強調的是行為的過程,完全履行強調的是行為的結果。雖然,法律對合同履行的要求是完全履行,但我們卻不能把對履行的要求當作履行本身,因為,合同的部分履行也是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