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回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送達回證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按照法定格式製作的,用以證明送達法律文書的憑證。對於送達回證的瞭解,需要注意以下的事項內容。接下來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送達回證的注意事項的法律相關知識。
送達回證的注意事項
一是必須注意送達回證的簽收時間。當事人在收到行政機關告知書、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後,一定要要求當事人寫清收到這些文書的具體時間,即年、月、日。因為這些法律文書都有時效的規定。如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按《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如果當事人不寫簽收時間,行政機關就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庭上,當事人如果說我今天才收到告知書或聽證通知書,你們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駁奪了我的申辯權和聽證權。這樣行政機關就會有口難辯。倘若當事人簽收的時間寫錯,行政機關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時有可能違反法定時效,也會導致行政訴訟敗訴。
二是必須注意送達回證上簽收人的身份。送達回證是當事人收到行政機關法律文書的認可證據。當事人是法人、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人,可以由其收發部門簽收,並蓋收發章或公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收。
當事人是自然人或者個體戶,送達回證可由本人直接簽收。如果法人、經營單位、其他組織、自然人、個體戶,全權委託他人簽收的,必須有他們對這起案件全權委託處理的書面委託書。否則,當事人在法庭上不承認收到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說行政機關剝奪了他的申辯權、聽證權、複議權,訴訟權等,行政機關也會敗訴無疑。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人不得含糊。
三是必須注意蒐集無法直接送達的關鍵證據。在具體工作中,有幾種情況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不可能在送達回證上簽收:
1、對行政機關送達的法律文書拒絕簽收。這種情況可採敢留置送達。必須由送達人邀請有關人員到場,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蓋章,然後將送達的文書留置在當事人處再拍照留證。
2、當事人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則可以採用掛號信或發快件的方法。也可以委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但必須注意的是要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理由,並附上郵局掛號信或快件的回執,或者當地工商機關代為送達的回證。
3、當事人無法送達。尤其是個體戶逾期不驗照,企業逾期未年檢。每年都有大批個體、企業執照要吊銷,在送達法律文書時,當事人都早已關門走人,確實無法找到,只好採用公告送達。
由於這類名單較多,都在媒體上公告行政成本太大,一般在報上登個簡單的公告,指定在一些廣告欄、市場門前、轄區內各分局、工商所註冊大廳有具體名單。必須注意的是我們要在送達回證上詳細記載公告的日期、時間、地點,同時除了附登在報的簡單公告原件外,還必須附張貼在幾個地方,有具體名單完整的公告原件,以及張貼在各個地方的的醒目照片,作為已公告送達的直接證據附在案卷裡。公告60日後才視為送達。
總之,送達回證是檢驗行政機關在執法時程式是否合法的關鍵證據,大家萬萬不可粗心大意。
送達的概述與分類
送達:法律用語。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法院執行送達職務的人,稱為送達人,接受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稱為受送達人。
司法機關依一定方式將訴訟檔案***如傳票﹑判決書等***送交訴訟參與人。送達不僅使訴訟有關人員瞭解檔案內容,便於遵照執行;而且在於賦予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傳票一經送達,則被送達人即有到庭的義務,不得藉故規避。
送達按方式分可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專門機關派員將訴訟檔案直接交給收件人本人。
留置送達: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訴訟檔案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人員將訴訟檔案放置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住處的一種送達方式。
委託送達:是指當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為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直接送達文書有困難的,除了可以委託送達,還可以郵寄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對於特殊的收件人***軍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訴訟檔案應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轉交的一種送達方式。
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送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
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 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 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