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審判洩密有什麼措施

  審判即審理案件,並給予判決。是執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那麼你對於審判洩密有什麼瞭解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審判洩密的相關法律知識。

  針對審判洩密的主要措施

  針對審判洩密的原因,我們應相應地採取以下的措施:

  ***一***加強領導,強化保密意識,使有關人員“不願為”。

  眾所周知,事物的現象是由內因決定的,只有從思想上解決問題,使有關的領導和審判人員清楚地知道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保密意識,才能正本清源,從根本上杜絕這一現象的發生,使全體幹警能夠自覺抵制“自由主義”、“拜金主義”等觀念的侵蝕,自覺抵制“金錢案、關係案、人情案”的發生,形成一個保守審判祕密的良好氛圍,使廣大幹警面對審判洩密現象而不願為之。

  ***二***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各項保密制度,將各項具體要求落實到個人,使有關人員“不能為”。

  我們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保密規則,但我們仍要本著精益求精的宗旨,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達到進一步完善,並且按照各人崗位的不同,提出不同的要求。書記員有書記員的要求,法官有法官的要求,審判委員會成員有審判委員會成員的要求,行政工作人員有行政工作人員的要求,甚至計算機工作人員和後勤工作人員也不例外。

  只有不斷地完善各項制度,將各項具體要求落實到個人,才能使有關人員面對審判洩密現象而不能為之。

  ***三***嚴格責任追究,加大懲處力度,使有關人員“不敢為”。

  制度的制定從根本上說是為了實施,不執行的制度只能是一紙空文,毫無實效可言。只有嚴格按照《法官法》、《人民法院紀律處分辦法》等有關檔案的規定,並結合我們制定的具體實施方法,對違法違紀人員堅決予以嚴肅處理,嚴格追究其責任,才能使有關人員面對審判洩密現象而不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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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審判組織的形式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目前有以下三種形式:

  1、 獨任庭

  是由審判員一人審判簡易案件的組織形式。依照法律規定,獨任庭審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審的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審判簡單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

  ***3***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 合議庭

  是由三名以上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刑事、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除一部分簡易案件實行獨任審判外,其餘的案件都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議庭審判;第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和死刑複核案件全部由合議庭審判。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a href='//' target='_blank'>事蹟?珊弦櫫サ淖槌扇嗽鼻┟??/p>

  3、 審判委員會

  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審判委員會由院長主持,其任務主要有三項:

  ***1*** 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

  ***2*** 總結審判經驗;

  ***3*** 討論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