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中的審判階段是怎樣的

  你聽說過一審嗎?一審程式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自訴或者檢察機關的公訴,依法對該案進行第一次審理所應當適用的程式。一審程式也叫第一審程式、初審程式。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一審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審中的審判階段

  刑事訴訟是處於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於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並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法庭審判程式大體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

  ***一***開庭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開庭階段的活動程式是:

  1、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依次進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

  ***2***宣讀法庭規則;

  ***3***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4***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5***審判人員入座後,當庭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2、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後,應當查明被告人的情況。

  3、審判長宣佈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

  4、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5、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的陳述。

  6、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同意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及複議決定,由審判長宣佈,並說明理由。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指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主持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調查核對的訴訟活動。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中心環節。

  法庭調查的程式是: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開始後,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訟狀。

  2、被告人、被害人應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進行陳述。被告人如果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則應就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陳述;如果否認指控,應允許其陳述辯解意見。被告人陳述之後,應允許被害人根據起訴書對犯罪的指控陳述自己受害的經過。

  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1***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訊問被告人,應當避免影響陳述或者證言客觀真實的誘導性訊問以及其他不當訊問。

  ***2***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3***控辯雙方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

  訊問、發問被告人和發問被害人,必須在審判長主持下進行。

  ***4***審判人員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

  4、出示、核實證據

  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核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在訊問、發問當事人以後,應當當庭核查各種證據。

  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供的證據,都應當經當庭質證、辯認和辯論。

  ***1***詢問證人、鑑定人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證人到庭後,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係,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鑑定人應當出庭宣讀鑑定結論,但經人民法院准許不出庭的除外。鑑定人到庭後,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鑑定人的身份、與當事人及本案的關係,告知鑑定人應當如實地提供鑑定意見和有意作虛假鑑定要負的法律責任。

  ***2***出示、宣讀證據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當庭宣讀。

  公訴人要求出示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如認為證據在確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許出示。

  5、調取新證據

  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也可以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該證據調查核實。

  ***三***法庭辯論

  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爭論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控辨雙方的辯論,將進一步揭示案情,明確如何適用法律,為案件的正確裁判奠定基礎。

  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公訴人發言;

  ***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3***被告人自行辯護;

  ***4***辯護人辯護;

  ***5***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四***被告人最後陳述

  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這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項權利。被告人最後陳述也是法庭審判中一個獨立的階段。

  ***五***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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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庭審理的意義

  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開庭審理能夠確保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稽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從而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其次,有利於對審判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理過程置於群眾的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於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

  第三,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對開庭審理中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規定,開庭審理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最終保護了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第四,有利於充分發揮開庭審理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