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的期限能否違反約定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交強險的相關法律知識。
交強險的期限不能違反約定
案情背景
2014年5月12日13時25分左右,被告田某駕駛轎車與原告唐某某相撞,田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唐某某花費醫療費123000元。肇事車輛於當日在某保險公司處剛剛投保了交強險,保單顯示保單列印時間為2014年5月11日10時30分,保險合同約定生效時間為2014年5月15日0時。
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認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2014年5月15日生效,本案案發在合同生效前,所以本案不應當按照保險進行賠償。
律師分析
按照民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包括對於合同內容中,保險金額,時間,保險理賠的條件等。但是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無論怎樣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例如,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強制保險單生效的時間在三天後生效,這樣的約定就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例如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必須提供醫療費用單,每日用藥清單等才能進行理賠,此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是適用的,但是如果在某種情況下,如能通過法院調取查明醫療費等情況,也可以不用提供相關醫療單據,該約定此時不能約束雙方。
合同無效的相關情況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