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可以申請施工索賠嗎
施工索賠是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根據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對並非由於自己的過錯所造成的損失,或承擔了合同規定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額外支出,承包商向業主提出在經濟或時間上要求補償的權利。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施工索賠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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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創造施工條件
發包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場地,即水通、電通、施工道路通,並辦好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及有關申報批准手續,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地下管網線路資料。如果發包人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給承包人創造上述條件,必然導致合同工期延誤並給承包人造成損失。
工程設計變更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設計變更往往會影響承包人的區域性甚至整個施工計劃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複採購、人力及施工機械重新調整、等待修改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進行拆除,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計劃增加,工期比原計劃延長。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或進度款
根據《工程結算辦法》的規定:***1***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付款,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2***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供應材料、裝置
如果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供應材料、裝置,或者供應的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數量、價格、質量等級與合同不符,這將導致工期延誤,並會給承包人造成損失。
因施工中斷,或發包人工作失誤導致工效降低
由於發包人的監理工程師原因引起施工中斷的工效降低,特別是是根據發包人不合理的指令壓縮合同規定的工作進度,使工程比合同規定日期提前竣工,從而導致工程費用的增加。承包人可提出以下索賠:人工費用的增加;裝置費用的增加;材料費用的增加。
不利的自然條件或人為障礙增加了施工的難度,導致承包人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的費用
不利的自然條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實際自然條件比招標檔案中所描述的更為困難和惡劣,這些不利的自然條件或人為障礙增加了施工的難度,導致承包人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可提出索賠要求。
工期延長或延誤
通常包括兩方面:一是發包人要求延長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償付由於非承包方原因導致工程延誤而造成的損失。一般這方面的索賠報告要求分別編寫,因為工期和費用的索賠並不一定同時成立。
發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終止或放棄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終止或放棄,承包人有權提出盈利損失或者補償損失的索賠。盈利損失是該項工程合同價款與完成遺留工程所需花費的差額;補償損失是承包人在該項工程已花費的費用減去已結算的工程款。
物價上漲引起索賠
在直接影響工程造價的某些物價上漲情況下,由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在建工程材料預算價格調整、建築材料的市場價與預算定額價差的有關處理規定。根據全國的實際情況,目前可根據各省市定額站頒發的材料預算價格調整係數及材料價差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待材料價格指數逐步完善後,可採用動態結算中的公式進行自動調整。
貨幣貶值導致索賠
在外資或中外合資專案,合同中一般有貨幣貶值補償的條款,索賠數額一般官方正式公佈的匯率計算。
其他因素引起的索賠
如在施工中發現不可預見因素;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國家政策及法規發生變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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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的分類
施工索賠分類的方法很多,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類方法。如按索賠的有關當事人可分為:承包商同業主之間的索賠,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間的索賠,承包商同供貨商之間的索賠,承包商向保險公司索賠。按索賠的業務範圍分類可分為施工索賠,即在施工過程中的索賠;商務索賠,指在物資採購、運輸過程中的索賠。按索賠的物件分類可分為索賠和反索賠等等。本書主要介紹與處理索賠有關的幾種分類方法。 1.按索賠的目的,索賠可分為工期索賠和經濟索賠
這種分類方法,是施工索賠業務中通用的稱呼方法。當提出索賠時,要明確提出是工期索賠還是經濟索賠,前者是要求得到工期的延長,後者是要求得到經濟補償。當然,在索賠報告論證的檔案中,也是為達此目的提出論證材料和合同依據。
2.按索賠處理方式和處理時間不同,可分為單項索賠和一攬子索賠
⑴單項索賠。它是指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干擾原合同的索賠事件,承包商為此一事件提出的索賠。如業主發出設計變更指令,造成承包商成本增加、工期延長。承包商為變更設計這一事件提出索賠要求,就可能是單項索賠。應當注意,單項索賠往往在合同中規定必須在索賠有效期內完成,即在索賠有效期內提出索賠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稽核後交業主批准。如果超過規定的索賠有效期,則該索賠無效。因此對於單項索賠,必須有合同管理人員對日常的每一個合同事件跟蹤,一旦發現問題即應迅速研究是否對此提出索賠要求。
單項索賠由於涉及的合同事件比較簡單,責任分析和索賠值計算不太複雜,金額也不會太大,雙方往往容易達成協議,獲得成功。
⑵一攬子索賠,又稱總索賠。它是指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前後,將施工過程中已提出但未解決的索賠彙總在一起,向業主提出一份總索賠報告的索賠。
這種索賠是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一些單項索賠問題比較複雜,不能立即解決,經雙方協商同意留待以後解決。有的是業主對索賠遲遲不作答覆,採取拖延的辦法,使索賠談判曠日持久,或有的承包商對合同管理的水平差,平時沒有注意對索賠的管理,忙於工程施工,當工程快完工時,發現自己虧了本,或業主不付款時,才準備進行索賠,甚至提出仲裁或訴訟。
由於以上原因,在處理一攬子索賠時,因許多幹擾事件交織在一起,影響因素比較複雜,有些證據已事過境遷,責任分析和索賠值的計算髮生困難,使索賠處理和談判很艱難。加上一攬子索賠的金額較大,往往需要承包商作出較大讓步才能解決。
因此,承包商在進行施工索賠時,一定要掌握索賠的有利時機,力爭單項索賠,使索賠在施工過程中一項一項地單項解決。對於實在不能單項解決,需要一攬子索賠的,也應力爭在施工建成移交之前完成主要的談判與付款。如果業主無理拒絕和拖延索賠,承包商還約束業主的合同“武器”。否則,工程移交後,承包商就失去了約束業主的“王牌”,業主就有可能“賴帳”,使索賠長期得不到解決。
對於一個有索賠經驗的承包商來說,一般從投標開始就可能發現索賠機會,至工程建成一半時,就會發現很多的索賠機會,施工建成一半後發現的索賠,往往來不及得到徹底的處理。在工程建成1/4~3/4這階段應大量地、有效地處理索賠事件,承包商應抓緊時間,把索賠爭端在這一段內基本解決。整個專案的索賠談判和解決階段,應該爭取在工程竣工驗收或移交之前解決,這是最理想的解決索賠方案。
3.按索賠發生的原因分類
按索賠發生的原因分類,會有很多很多。儘管每種索賠都有獨特的原因,但可以把這些原因按其特徵歸納為四類:即延期索賠、工程變更索賠、施工加速索賠和不利現場條件索賠。
⑴延期索賠。延期索賠主要表現在由於業主的原因不能按原定計劃的時間進行施工所引起的索賠。
由於材料和裝置價格的上漲,為了控制建設的成本,業主往往把材料和裝置自己直接訂貨,再供應給施工的承包商,這樣業主則要承擔因不能按時供貨,而導致工程延期的風險。如某公司為了建設一個生產工廠,與一家裝置安裝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其中比較昂貴的三個鍋爐由業主直接供貨。按合同規定,三個鍋爐應在開工後的第三個月、第六個月、第九個月先後運到施工現場,工程一年內完工,合同總價100萬美元。在最初的六個月內,已順利安裝第一個,在準備接著安裝第二個時,裝置安裝公司接到通知,因生產廠家的工人罷工,餘下的鍋爐不能及時地供給,何日供貨不能確定,致使鍋爐安裝工作拖延六個月,共花了18個月的時間才完工。裝置安裝公司向業主提出索賠24.8萬美元的損失報告,包括增加的勞動成本、現場管理費用、不工具損失費用、公司管理費用等。業主駁回了小工具損失費用和公司管理費用的索賠,其理由是公司只做了合同規定的工作,而未完成額外的工作,承包商則認為現場使用的小工具作為時間的函式而消耗,現場小工具的丟失和被盜的損失是時間的函式,這個時間不是12個月,而是18個月,應增加1/3的小工具成本損失費1.14萬美元。
建築法規的改變最容易造成延期索賠。如某大學的醫院要建設一附屬機構,在醫院和附屬機構之間要埋設一條電纜管道,按設計圖紙是埋設4英寸的管道,當工程完成到1/3時,市政府頒佈了新的建築法規,應埋設5英寸的管道,這樣造成工程返工,需要清除原管道,重購新管道,使工程拖延10天,勞務成本、材料成本、裝置租金、現場管理費增加,承包商索賠金額達數萬美元。
還有設計圖紙和規範的錯誤和遺漏,設計者不能及時提交審查或批准圖紙,引起延期索賠的事件更是屢見不鮮。
⑵工程變更索賠。工程變更索賠是指對合同中規定工作範圍的變化而引起的索賠。其責任和損失不如延期索賠那麼容易確定,如某分項工程所包含的詳細工作內容和技術要求、施工要求很難在合同檔案中用語言描述清楚,設計圖紙也很難對每一個施工細節的要求都說得清清楚楚。另外設計的錯誤和遺漏,或業主和設計者主觀意志的改變都會向承包商釋出變更設計的命令從而引起索賠。
設計變更引起的工作量和技術要求的變化都可能被認為是工作範圍的變化,為完成此變更可能增加時間,並影響原計劃工作的執行,從而可能導致工期和費用的增加。
有人說真正的專案費用是設計費加上由於設計錯誤、遺漏和不全面履行設計者職責引起的承包商損失索賠費用之和。
⑶施工加速索賠。施工加速索賠經常是延期或工程變更索賠的結果,有時也被稱為“趕工索賠”,而施工加速索賠與勞動生產率的降低關係極大,因此又稱為勞動生產率損失索賠。
如果業主要求承包商比合同規定的工期提前,或者因工程前段的工期拖延,要求後一階段工程彌補已經損失的工期,使整個工程按期完工。這樣,承包商可以因施工加速成本超過原計劃的成本而提出索賠,其索賠的費用一般應考慮加班工資、僱用額外勞動力、採用額外裝置、改變施工方法、提供額外監督管理人員和由於擁擠、干擾加班引起的疲勞的勞動生產率損失所引起的費用的增加。在國外的許多索賠案例中對勞動生產率損失的索賠通常數量很大,但一般不易被業主接受。這就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加速索賠報告中提供施工加速對勞動生產率的消極影響的證據。
⑷不利現場條件索賠。不利的現場條件是指合同的圖紙和技術規範中所描述的條件與實際情況有實質性的不同或雖合同中未作描述,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料的。一般是地下的水文地質條件,也包括某些隱藏著的不可知的地面條件。有人認為,因為現場條件不可能確切預知,是施工專案中的固有風險因素,承包商應把此種風險包括在投標報價中,出現了不利的現場條件應由承包商負責。因此,幾乎所有的業主都會在合同中寫入某些“開脫責任條款”,如有的合同中寫道:“因合同工作的性質或施工過程中遇到的不可預見情況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承包商自己承擔”。但實際上,如果承包商證明業主沒有給出某地段的現場資料,或所給的資料與實際相差甚遠,或所遇到的現場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預料的,那麼承包商對不利現場條件的索賠應能成功。
不利現場條件索賠近似於工程變更索賠,然而又不大像大多數工程變更索賠。不利現場條件索賠應歸咎於確實不易預知的某個事實。如現場的水文、地質條件在設計時全部弄得一清二楚幾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據某些地質鑽孔和土樣試驗資料來分析和判斷。要對現場進行徹底全面的調查將會耗費大量的成本時間,一般業主不會這樣做,承包商在短短的投標報價時間內更不可能做這種現場調查工作。這種不利現場條件的風險由業主來承擔是合理的。
4.依據合同的索賠分類
索賠的目的是為了得到費用損失補償和工期延長,其依據是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因此索賠按合同的依據分類,可分為合同內索賠、合同外索賠和道義索賠。
⑴合同內索賠。此種索賠是以合同條款為依據,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的索賠,如工程延誤、工程變更、工程師給出錯誤資料導致放線的差錯、業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進度款等等。這種索賠,由於在合同中明文規定往往容易得到。
⑵合同外索賠。此種索賠一般是難於直接從合同的某條款中找到依據,但可以從對合同條件的合理推斷或同其他的有關條款聯絡起來論證該索賠是屬合同規定的索賠。例如,因天氣的影響給承包商造成的損失一般應由承包商自己負責,如果承包商能證明是特殊反常的氣候條件***如百年一遇的洪水、五十年一遇的暴雨等***,就可利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預見的不利條件”而得到工期的延長***見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2.1和44.1條***,同時若能進一步論證工期的改變屬於“工程變更”的範疇,也可得到費用的索賠***見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51.1條***。合同外的索賠需要承包商非常熟悉合同和相關法律,並有比較豐富的索賠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