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老劇翻新與著作權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錶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佈權、出租權等。《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這部動畫,相信大家都不會陌生,它曾經在九十年代風靡一時。那麼老劇翻新是否可能觸犯法律?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包括什麼?下面就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新聞背景

  20年前,中央電視臺與上海科學教育電影製片廠共同製作了95版動畫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2013年,央視在95版的基礎上翻拍完成新版《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不想卻惹上了官司。

  央視動畫被判賠款不停播

  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央電視臺與上海科學教育電影製片廠共同製作了95版動畫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劉澤岱受委託創作了動畫片中最具標誌性的“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卡通形象***以下簡稱“三個卡通形象”***。2013年,央視動畫在原有95版的基礎上,翻拍完成13版《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

  2012年時,劉澤岱把“三個卡通形象”的著作權轉讓給了杭州大頭兒子公司。後來杭州大頭兒子公司看到央視動畫翻拍的新版《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仍然使用“三個卡通形象”,認為央視動畫侵犯了自身享有的著作權,起訴至法院。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央視動畫公司構成侵權,賠償原告杭州大頭兒子公司經濟損失126萬元。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在綜合考慮當時的創作背景、該案實際情況,平衡原作者、後續作品及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判令央視動畫不停止侵權,但以提高賠償額的方式作為責任替代並無不妥,既符合該案客觀實際,也在其合理的裁量範圍之內。

  央視新版動畫為何敗訴

  央視新版動畫為何敗訴?要弄清這個問題,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確定:

  一是“三個卡通形象”是否能獨立於動畫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而成為作品,單獨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三個卡通形象”由劉澤岱繪製而成,以線條、輪廓、服飾等方式構成特定的平面造型,應當屬於著作權法中規定的美術作品而受到保護。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動畫片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所以動畫片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單獨保護。“三個卡通形象”是先於動畫片產生的,而且即使脫離動畫片,也能憑藉其獨具特色的形象為公眾辨識,所以“三個卡通形象”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單獨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二是“三個卡通形象”著作權歸屬何方。從公開的法院裁判文書可知,劉澤岱受委託設計了“三個卡通形象”的初稿正面圖,央視動畫創作團隊在“三個卡通形象”正面圖的基礎上,改編創作完成包括“三個卡通形象”正面、背面和側面的標準設計圖。依據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由於央視動畫並未與劉澤岱約定由劉澤岱創作的“三個卡通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所以,劉澤岱作為受託人,依法享有其設計的“三個卡通形象”的著作權。而後,劉澤岱將“三個卡通形象”的著作權轉讓給杭州大頭兒子公司,則杭州大頭兒子公司成為“三個卡通形象”的著作權人。

  三是央視動畫翻拍《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是否構成侵權。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央視動畫創作完成的包括“三個卡通形象”正面、背面和側面的標準設計圖,是對劉澤岱設計的“三個卡通形象”美術作品的演繹作品,央視動畫對該演繹作品享有著作權,因而有權在95版和13版的《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中使用“三個卡通形象”。但是,央視動畫未經原“三個卡通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杭州大頭兒子公司許可就使用“三個卡通形象”,侵犯了該公司的著作權,理應敗訴。

  百餘萬賠款是否於法有據

  我國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由法條規定可以看出,賠償數額的確定,遵循下列規則與順序:1、權利人的實際損失;2、侵權人的違法所得;3、上述兩種情況均無法確定時,由法院在法定限額50萬元以下予以酌定。通常而言,作品本身的型別、製作成本、知名度、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侵權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侵權人的經營狀態與盈利情況等均是確定賠償數額時予以考量的因素。

  具體到本案,根據已公開的資料顯示,原告杭州大頭兒子公司因央視動畫的侵權行為所受經濟損失並未確定,但新版《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播出以來的收視率與網路播放數量、被告央視動畫的營業收入等客觀事實,能夠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相對而言存在舉證的便利性與查明的現實可能性。因此,在考慮新版《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播出效果與央視動畫據此獲利的基礎上,百萬賠償於法有據。

  延伸閱讀

  為何能用高額賠償

  替代停止侵權?

  著作權法保護作品中所蘊含思想、知識等符號化的“表達”。與傳統物權相比,作品本身具有無形特質,權利邊界不像有形物體那麼清晰明確。與此同時,作品既是作者辛勤創作勞動的結晶,又是人類科技文化歷史長河中璀璨的珍寶,其所表達的思想、知識等不能為著作權人一人壟斷專有,作品本身具有公共屬性。尤其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網際網路的高速發展,現代作品的創作與傳播超出個人力所能及的範圍,創作、宣傳、推廣、傳播等環節中通常由多方主體合作完成,其均要在作品衍生的經濟利益中分一杯羹。著作權法提供的保護歷來是諸多利益集團博弈的結果,利益平衡原則是著作權法乃至整個智慧財產權法理論體系中的重要原則之一。

  著作權法既保護原創作品,也保護基於原創作品而生的演繹作品,這樣才能更好地鼓勵創作,助力新作品不斷湧現。同時,由於著作權涉及多個權利主體,在公益和私權間進行合理平衡,才是最佳解決糾紛的辦法。

  回到本案,一方面是杭州大頭兒子公司繼受取得了“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其私主體的著作權依法應當被保護;另一方面是央視動畫在“三個卡通形象”初稿正面圖的基礎上演繹創作出符合動畫片標準造型的“三個卡通形象”,以“三個卡通形象”為主體的動畫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在中央電視臺、各地方電視臺、央視網等平臺進行播放,收視率頗高,深受觀眾喜愛,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一旦停止播放會產生巨大的社會資源浪費,損害公眾利益。

  如何平衡公益和私權?從以下兩點來看:其一、即使央視動畫事先未取得原始權利人許可,亦不妨礙其取得“三個卡通形象”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並用於製作新版《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其二、雖然劉澤岱設計了“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人物形象的初稿正面圖,但是真正使這三幅美術作品具有巨大經濟價值和社會影響力的,是央視動畫將其改編成符合動畫片標準的造型圖,並在《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中使用“三個卡通形象”,依託央視動畫的平臺,“三個卡通形象”才能成為家喻戶曉的卡通人物。

  因此,雖然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但是法院判決央視動畫承擔高額賠償費用以代替停止侵害,在原始著作權人、演繹作品著作權人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尋求平衡,有利於實現最佳社會效果,亦符合著作權法鼓勵創作、促進科學文化發展與繁榮的立法初衷與制度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