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和保證人的區別

  證人、擔保人是貸款業務中出現頻率較高的兩個術語,尤其在民間借貸中,保證人、擔保人身份界定往往比較模糊,很多朋友都認為二者是一個概念。其實擔保人和保證人是有明顯區別的,下面就讓我們來具體瞭解下二者的區別。

  

  1.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以保證人的信譽和財產來為借款人提供擔保。而擔保人則多是以其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變賣、拍賣該財產。

  2.保證分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如果約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則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將由保證人代償。而作為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同樣承擔代償責任,並將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3.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4.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如果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後者提起訴訟,以求獲得償還。

  5.條件不同,擔保人、保證人的條件不同。

  6.時效不同,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範圍,如果未作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協議中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類似內容,保證期間則為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

  擔保人與保證人的區別

  保證人一般是指用人的信用來擔保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出具的保證。此外保證人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一般是指用物作為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的擔保,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由擔保人用擔保物抵債,替債務人償還債務。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說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不過,擔保人又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證人,因此擔保人又包括保證人。

  擔保人和連帶責任擔保人的區別

  債務擔保人有兩種擔保形式:一般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的責任是在債務人沒有資產償還的情況下,一般擔保人才承擔償還責任;連帶責任擔保人與債務人有同等償還債務的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任一方追討償還債務的權力。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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