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徵地是否合法的方法是什麼

  徵地主要指國家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式強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並根據補償標準一次性給予被徵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一定的貨幣補償,有的還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必要的就業安置。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徵地的相關法律知識。

  判斷徵地是否合法的方法

  1、徵地拆遷中如何判斷“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作為一個高度抽象、易生歧義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嚴格限定,極易出現濫用現象。在徵地拆遷中判斷“公共利益”的標準是什麼?


  ***1***合法合理性。財產權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只有在法定條件下才可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依法對基本權利加以克減和限制,故須堅持法定與合法原則,也即法律保留和法律優先。各國立法中關於公共利益的表述,主要有概括規定、列舉規定、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規定等三種方式,其共性是必須具有“公眾的或與公眾有關的使用”之內涵。此外,關於公共利益的考慮,還應符合比例原則,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如果徵收徵用之目的可通過其他代價較小的方式實現,則無必要徵收徵用。

  ***2***公共受益性。縱觀各國立法和行政實務,許多國家對於公共利益之“公共性”的理解都日益寬泛,凡國家建設需要、符合一般性社會利益的事業,都北認為具有公共性,例如國民健康、教育、公共設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護等公共事業發展的需要。公共利益的受益範圍一般是不特定多數的受益人,而且該項利益需求往往無法通過市場選擇機制得到滿足,需要通過統一行動而有組織地提供。政府就是最大的、有組織的公共利益提供者,它運用公共權力征收徵用土地為全社會提供普遍的公益性服務。

  ***3***公平補償性。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運用公共權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會有代價,這就造成公民權利的普遍犧牲***損害***或特別犧牲***損害***。有損害必有救濟,特別損害應予特別救濟,才符合公平正義的社會價值觀,這是現代法治的一個要義。這種救濟主要表現為法定條件下的公平補償和事先補償,它體現了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實體公正。與正當補償、適當補償等提法相比,公平補償的提法也許更合乎市場機制的要求,更接近私權利與私權利之間的交往法則。事先補償則體現了政府誠信和法安定性的要求。

  ***4***公開參與性。以公共利益為由採取強制規劃、徵收、徵用等特殊行政措施,會嚴重影響到公民的基本權利,必須做到決策和執行全過程的公開透明,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參與決策權等程式權利和民主權利的有效行使。如果在考量土地、財產徵收徵用措施的必要性、公益性及其補償的公平性的過程中,利害相關的民眾卻不能表達意願、協商條件、參與決策、尋求說法,這肯定不符合現代法治的又一基本內蘊——程式公正和參與民主的要求。

  ***5***權力制約性。以公共利益為由強制克減和限制公民權利,極易造成政府與人民之間的緊張關係,尤其是在出現公共危機而行使行政緊急權力時更易於以公共利益之名越權和濫用公權力,故須進行有效的監督制約,這是建設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除了把以公共利益為由行使公權力納入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等民主監督視野中,更需要加強對於這一公權力行使過程的違憲審查、司法審查、上級監督、專門監督等國家權力性監督,這是“以權力監督權力”的機制和判斷標準。國內外的行政訴訟實踐證明,通過司法審查來監督和判斷行政徵收徵用措施的是否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就是一種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6***權責統一性。如果行使公權力後不承擔責任,任何公權力掌控者都會濫用權力,故須完善相應的責任機制。當某個公權力掌控者以公共利益為由克減和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後通過監督機制判定所謂公共利益之理由不成立,則應嚴格追究且能夠追究其責任,包括法律責任、政治責任、道義責任、社會責任,使其付出相應代價。這是建設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最有威懾效力和普遍適用、自動適用的控權機制與判斷標準。

  2、如何判斷專案佔地是否合法?

  任何一個合法建設專案從無到有、從立項至竣工需要經歷一系列法律程式,相關流程及審批環節與咱們徵地拆遷人有關的就可能達到幾十個,比如一個專案要建在集體土地房屋上,最起碼得經歷立項、規劃、徵地後才可能走到拆遷及補償環節,單從徵地環節,沒有徵地前的告知、報批材料《徵地調查結果確認表》未經土地承包人或房主簽字與聽證程式就可判斷徵地程式違法。事實上,各地大力宣傳的大部分重點工程都是違法建設的。

  3、向被徵遷人發放過書面材料專案用地就合法嗎?

  一個合法工程,要做到各個環節都符合法律規定去辦理相關審批,現在的政府或開發商都等不及,一個專案做到100%合法非常難,所以,不要認為政府出面的專案就一定合法,佔地拆遷都是政府的行為;

  也不要認為重點工程就合法,高速公路鐵路也有很多不合法的,國土資源部的百日行動中查處的違法佔地,僅國家級重點工程就佔40%以上,如果算上地方的重點工程,那該有多少?!重點工程往往自以為有重點工程的護身符,便感覺違法也有了底氣。不能僅憑發放給被徵遷人手中的幾份材料就認定佔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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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徵收的相關法律條例

  《條例》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活動的前提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徵收以及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所稱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三***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

  ***五***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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