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域名爭議行政程式的問題解答
域名爭議是指因網際網路絡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你對域名爭議行政程式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域名爭議行政程式的相關法律知識。
域名和中文域名爭議行政程式的步驟是怎樣的?
答:一般來說,行政程式分以下幾個步驟:
***1***投訴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祕書處提交投訴書;
***2***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祕書處向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註冊/持有人發出投訴通知,並轉去投訴書副本;
***3***域名註冊/持有人提交答辯書;
***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祕書處根據案件情況,確定一名專家或三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負責進行相關行政程式,並就所涉爭議作出裁決;
***5***專家組作出裁決;
***6***如果專家組裁決要求將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予以登出或轉移,裁決即應得到執行。
域名和中文域名爭議行政程式需花費多長時間?
答:一般情況下,從投訴書提交給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之日起,至當事人各方及相關注冊機構收到專家組做出的裁決之日止,行政程式所需時間不超過60天。
域名和中文域名爭議行政程式使用何種語言?
答:《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式規則》第八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專家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決定,域名爭議解決程式所使用的語文應為中文。專家組對任何非以中文製作的檔案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譯文。
CN域名和中文域名爭議行政程式中,當事人有必要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嗎?
答:對此,沒有強制性要求。雖然當事人可能會發現,僱傭法律顧問在行政程式中是有用的,但是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人作為代理人,或者自己做自己的代理人。
相關閱讀:
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第一條 為了解決網際網路絡域名爭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因網際網路絡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負責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爭議域名註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第三條 域名爭議由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認可的爭議解決機構受理解決。
爭議解決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式規則》,制訂相應的補充規則。
第四條 爭議解決機構實行專家組負責爭議解決的制度。專家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網際網路絡及相關法律知識,具備較高職業道德,能夠獨立並中立地對域名爭議作出裁決的專家組成。域名爭議解決機構通過線上方式公佈可供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選擇的專家名冊。
第五條 任何機構或個人認為他人已註冊的域名與該機構或個人的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的,均可以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
爭議解決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按照程式規則的規定組成專家組,並由專家組根據本辦法及程式規則,遵循"獨立、中立、便捷"的原則,在專家組成立之日起14日內對爭議做出裁決。
第六條 域名爭議解決程式使用的語言為中文,但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另有約定,或者專家組決定採用其他語言的除外。
第七條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當對各自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得到支援:
***一***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三***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第九條 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註冊或者使用域名:
***一***註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
***三***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第十條 被投訴人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送達的投訴書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對該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一***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二***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第十一條 投訴人針對同一被投訴人的多個域名提出爭議的,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可以請求爭議解決機構將多個爭議合併為一個爭議案件,由同一個專家組處理。是否合併處理,由專家組決定。
第十二條在專家組就有關爭議作出裁決之前,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認為專家組成員與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的,可以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要求專家迴避的請求,但應當說明提出迴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並舉證。是否迴避,由爭議解決機構決定。
第十三條 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式中,除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根據爭議解決機構的要求提供與域名註冊及使用有關的資訊外,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參與爭議解決程式。
第十四條 專家組根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提供的證據及爭議涉及的事實,對爭議進行裁決。專家組認定投訴成立的,應當裁決登出已經註冊的域名,或者裁決將註冊域名轉移給投訴人。專家組認定投訴不成立的,應當裁決駁回投訴。
第十五條 在依據本辦法提出投訴之前,爭議解決程式進行中,或者專家組作出裁決後,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均可以就同一爭議向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所在地的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基於協議提請中國仲裁機構仲裁。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登出域名或者裁決將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自裁決公佈之日起滿10日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予以執行。但被投訴人自裁決公佈之日起10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相關爭議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暫停執行。
對於暫停執行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視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有證據表明,爭議雙方已經達成和解的,執行和解協議;
***二***有證據表明,有關起訴或者仲裁申請已經被駁回或者撤回的,執行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
***三***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作出裁判,且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執行該裁判。
第十七條 在域名爭議解決期間以及裁決公佈10日內,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請轉讓或者登出處於爭議狀態的域名,但受讓人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爭議解決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機構建立專門的網際網路絡網站,通過線上方式接受有關域名爭議的投訴,併發布與域名爭議有關的資料。但經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請求,爭議解決機構認為釋出後有可能損害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利益的資料和資訊,可不予釋出。
第十九條 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可以根據網際網路絡及域名技術的發展,以及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變化等情況對本辦法加以修改。修改後的辦法將通過網站公佈,且於公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本辦法修改前已經提交到爭議解決機構的域名爭議不適用新辦法。
修改後的辦法將自動成為域名持有人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之間已經存在的域名註冊協議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爭議解決辦法或者其修改後的文字約束的,應當及時通知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收到通知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將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務;30日後,有關域名將予登出。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