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身份證的辦理程式

  凡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16週歲的中國公民,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回國定居的華僑,回內地定居的香港、澳門同胞,回大陸定居的臺灣同胞,以及在中國境內定居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被批准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籍,年滿16週歲的也應按照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具體程式是:

  一、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標準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人民幣10元。未滿16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二、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資訊核准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稽核簽發,並負責製作證件。

  三、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3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四、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識別

  臨時身份證正面為長城、群山和網狀花紋圖案,顏色為藍色。背面為網狀圖案,顏色為黃色。臨時身份證使用與本人身份證相同的編號;常住戶口特定人員的臨時身份證編號也按居民身份證編號原則和方法編18位碼。

  臨時身份證有效期限分為3個月和一年兩種:尚待領取居民身份證或證件丟失、損壞尚待領補人員發給有效期3個月的臨時身份證,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常住戶口特定人員發給有效期一年的臨時身份證,使用漢字填寫。

  經濟特區使用的臨時身份證不加特區全息標記和熒光印刷圖案。

  臨時身份證正面 臨時身份證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