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節決定竇娥冤否
王先生在某公司做軟體開發工作2年了。最近想換個單位,於是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同意離職但是要求支付1萬元違約金。王先生對此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在審查公司與王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時意外發現,公司在這份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公章,也沒有合同鑑證機關的鑑證,公司這方只有一個法人代表的個人簽字。
對於這份合同,如何認定?屬於無效合同麼?
律師建議: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籤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本案中的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但這個問題的過錯在公司,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所以,雖然合同未加蓋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簽名,作為用人單位的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不能因為沒有蓋公章就認定是無效合同。
另外,關於勞動合同的鑑證,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的鑑定是“鼓勵鑑證”,而不是“強制性鑑證”。也就是說,鑑證只是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法律鼓勵大家簽訂合同到相關部門進行鑑定,由相關部門給與審查,避免出現一些問題,但是勞動合同未經鑑證機關稽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因此該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是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
對於這份合同,如何認定?屬於無效合同麼?
律師建議: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籤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本案中的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但這個問題的過錯在公司,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所以,雖然合同未加蓋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簽名,作為用人單位的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不能因為沒有蓋公章就認定是無效合同。
另外,關於勞動合同的鑑證,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的鑑定是“鼓勵鑑證”,而不是“強制性鑑證”。也就是說,鑑證只是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法律鼓勵大家簽訂合同到相關部門進行鑑定,由相關部門給與審查,避免出現一些問題,但是勞動合同未經鑑證機關稽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因此該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是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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