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印花稅的印花稅額計算方法

  是什麼?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分享相關資料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參考案例:

  ***一***某企業2008年度發生以下業務:

  1、採用以物易物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合同兩份,一份標明價值,自身商品價值50萬元,對方商品價值55萬元;另一份未標明價值,只列明用自身10噸的商品換對方9噸的商品,經核實自身商品市場單價10000元/噸,對方商品單價12000元/噸。

  2、該企業承攬加工業務,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兩份,其中一份合同分別記載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價值30萬元,另收取加工費10萬元;另一份合同規定由委託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價值50萬元,企業收取加費20萬元。

  3、該企業與外單位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一份,總金額為100萬元;含貨物的裝卸費和保險費共計10萬元。

  4、簽訂借款合同兩份,一份借款金額為200萬元,後因故未借,另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100萬元,合同約定半年後歸還本金和利息。

  根據上述資料對該企業印花稅的計算繳納進行分析。

  解析:

  1、對在商品購銷活動中,採用以貨易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金融合計數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故該企業以物易物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為:

  ***500000+550000***×0.3‰+***10000×10+12000×9***×0.3‰=377.4***元***

  2、在對工承攬合同計稅時,對於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和“購銷合同”分別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帖花。

  對於由委託方提供主工材料或原料,受託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託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故簽訂的兩份加工承攬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為:

  300000×0.3‰+100000×0.5‰+200000×0.5‰=240***元***

  3、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故貨物運輸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為:

  ***1000000-100000***×0.5‰=450***元***

  4、印花稅即是憑證稅,又具有行為稅性質。應稅合同簽訂時,即發生納稅義務,必須依法貼花,履行完稅手續。所以,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應當繳納印花稅。因而,對於已簽訂了借款合同,但最終未借款的合同也應按規定計稅貼花。故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為:

  ***2000000+1000000***×0.05‰=150***元***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