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大學生創業的鼓勵有哪些
國家為了鼓勵大學生做創業,現在出臺了什麼優惠政策呢?大學生做創業現在應該怎麼做?為此由小編為大家分享,歡迎參閱。
國家對大學生創業的鼓勵
***一***構建大學生自主創業綠色通道
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完善支援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政策,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大學生是最具活力和創造性的群體,蘊含著巨大的創造熱情和創業潛能。各級政府要把鼓勵和引導大學生創業擺在重要位置,積極營造良好的環境,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導力度,為大學生自主創業構建綠色通道。
1.完善創業政策,強化創業激勵。要全面梳理現有創業、就業有關政策,把扶持政策統一到“以創業帶動就業”這一導向上來,把擴大就業與鼓勵創業結
合起來,把創業專案開發與創業培訓結合起來,把畢業生創業與相關政策結合起來,建立專案開發、創業培訓、小額貸款等相結合的創業機制。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畢業生創業的支援力度,簡化小額貸款擔保手續,實行勞動、擔保、銀行聯合調查,為大中專畢業生提供小額貸款擔保。
2.加強創業教育,提升創業能力。一是培養創業精神。讓畢業生了解我國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懂得創業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豐富創業知識。創業培訓要與專案推薦、技術支援、人才服務、小額貸款、融資擔保、創業指導等相結合,與企業家和自主創業成功者開展“創業一對一”活動,定期舉辦創
業經驗交流會和開展創業大比拼等活動,既要豐富他們創業所必備的工商、稅務、金融、勞動和企業經營方面的知識,又讓他們學會如何辦理有關手續,如何籌措資金和規避市場風險等知識。三是加強創業心理輔導。通過培訓使他們克服不敢創業、不願創業、怕冒風險、害怕失敗的心理,建立創業自信心。四是提高創業能力。通過培訓使他們基本掌握如何把握商機、如何組織創業團隊、如何充分發揮團隊的人力資源優勢等,不斷提高創新能力、策劃能力、組織能力、協調能力及管理能力。
3.建設創業基地,加強創業扶持。政府要鼓勵多方投資,充分利用閒置廠房、專業化市場等適合中小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建設具有滾動孵化功能的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讓自主創業的畢業生理清創業思路,提高創業技能。
4.規範執法行為,營造創業環境。要大力推進“陽光政務”工程,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要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企業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等行為。要打破行業壟斷,凡國家沒有明文規定禁止的行業,都要允許民營企業進入,讓各種所有制經濟獲得平等競爭的權利,為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關於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10月批轉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11部門聯合發出的《關於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份指導意見將給勞動者創業帶來五大利好。
1.創業者市場準入門檻降低
《指導意見》放寬對新辦企業註冊資金和經營場所的限制,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將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納入政府採購範圍。擴大政府採購範圍,制定促進小企業發展的政府採購優惠政策。
2.創業者將獲更多能力培訓
《指導意見》針對創業者提高創業能力的要求,明確提出加大創業培訓力度。要求健全創業培訓體系,將有創業願望和培訓需求的人全部納入創業培訓的物件範圍。同時,加強普通高校和職業學校的創業課程設定。
3.創業者將有更多融資渠道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積極探索抵押擔保方式創新,對於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有利於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專案,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提供融資支援。
4.創業者將有更好市場環境
《指導意見》要求,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
同時,簡化審批、辦證手續,開闢創業“綠色通道”。要求全面落實鼓勵創業的稅收優惠、小額貸款、資金補貼、場地安排等扶持政策。
5.創業者將獲更多公共服務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根據城鄉創業者的需求,組織開展專案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建立創業資訊、政策釋出平臺,搭建創業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
國務院鼓勵大學生創業的最新政策
一、貸款
1.科技型小微企業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請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貸款,並享受財政貼息。
2.在電子商務網路平臺開辦"網店"的高校畢業生,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政策。
二、稅收優惠
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按規定落實好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和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留學回國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現行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政策。
三、政府補貼
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可獲一年社保補貼。大學生企業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對其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
減免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