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地稅收稅滯納金

  稅收滯納金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的連帶義務。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希望能幫到你。

  

  對於實行查帳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其生產、經營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准予扣除的稅金***

  稅率參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以其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對於部份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沒有記賬能力,無法用查賬徵收方式查實其計稅依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採用“定期定額”徵收方式***也稱“雙定”***和定率徵收方式***也稱帶徵***對納稅人徵繳地方稅費。

  有關個體戶如何計稅的問題,詳見關於印發《廣州市核定徵收納稅人地方稅收徵收管理若干規定》、《對定期定額納稅人試行核定最低營業額及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穗地稅發〔2001〕342號***和本站“稅法知識”—“稅收常識”—“稅種介紹”—“個人所得稅”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介紹。

  稅款滯納金的定義

  徵收滯納金是稅收管理中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在海關監督管理中,滯納金指應納稅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按照規定,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環節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海關依法在原應納稅款的基礎上,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 5%0的滯納金。徵收滯納金,其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承擔增加的經濟制裁責任,促使其儘早履行納稅義務。

  稅款滯納金的徵收範圍

  根據規定,對逾期繳納稅款應徵收滯納金的,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進出口貨物放行後,海關發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徵或者漏徵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徵稅款,並從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徵或者漏徵稅款0.5‰的滯納金。

  2.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海關監管貨物少徵或者漏徵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徵稅款,並自應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徵或者漏徵稅款0.5‰的滯納金。

  這裡所述“應繳納稅款之日”是指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該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作為應繳納稅款之日。

  3.租賃進口貨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每次支付租金後的15日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逾期辦理申報手續的,海關除了徵收稅款外,還應當自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5‰的滯納金。

  租賃進口貨物自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應向海關申請辦結海關手續,逾期辦理手續的,海關除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租期屆滿後第30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徵匯率、稅率,稽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徵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後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5‰的滯納金。

  4.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的,海關除按照規定徵收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 5‰的滯納金。

  海關對滯納天數的計算是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至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止,其中的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繳納期限屆滿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應當順延至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國務院臨時調整休息日與工作日的,則按照調整後的情況計算繳款期限。例如,繳款期限的最後一天是9月30日,該日恰好是星期日,國務院決定將9月29日、30甘與10月4日、5日互相調換,即9月29日、30日成為工作日,如果納稅義務人在9月30日仍未繳納稅款,則從10月1日開始即構成滯納。

  滯納金應當自海關填發滯納金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在徵收稅款的同時加收滯納金的,如果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的15天繳款期限內繳納稅款,另行加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所滯納稅款的0 5‰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