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法定假期有沒有加班費
我國是有規定很多的法定假期的,在這些假期裡所有的職工都是休假的,但也有被安排加班的情況,那事業單位的加班費是怎麼規定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事業單位法定假期是否有加班費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單位法定假期是否有加班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顯而易見,法定節假日勞動者不論勞動者上班與否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工資的,即法定節假日應當是正常計薪的。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一條又規定,“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由於法定節假日是計薪的,所以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資後,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可以獲得所謂四倍工資。
之所以會有 “三倍”或“四倍”的混淆,除了各自認識上的不同外,與勞動行政部門關於節假日加班的例行解釋不清有關,其根源在於勞動部先後出臺的二個檔案:原《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8號文,已廢止***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這裡剔除了國家規定的10天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被折算成不計薪了,這顯然有違《勞動法》。為糾正、解決這個問題,勞動部2008年又出臺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該《通知》指出,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這裡,不同於以前,首次出現了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法定節假日也就計薪了。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三倍”或“四倍”爭議產生的緣由是對日工資折算的理解出現了偏差。
法定假期加班費能否調休
按《勞動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並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在某餐飲企業打工多年的陳先生也反映,能按時拿到工資就算不錯了,3倍的加班工資想都沒想過,“碰上有人情味的老闆中秋節這樣的傳統節日可能會發一些過節費,至於加班費,這個真沒有。”
不過,即使加班費的支付情況並不理想,卻很少有勞動者主動維權。因擔心被解僱,在“飯碗”與“加班費”之間,大多選擇沉默。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假期加班費的計算
加班工資應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遵照執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劃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市、區、縣勞動保障局批准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上述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關於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時,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企業可自主確實,但不得低於我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是指本人基本工資,即職務等級工資***技術等級、等級、崗位工資***和工資構成中的津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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