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彩禮錢歸屬男方還是女方

  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但是在結婚後彩禮錢要歸誰管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結婚後彩禮錢的歸屬,希望你們喜歡。

  彩禮錢簡介

  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 法律對於彩禮錢沒有明確規定,可認為屬彩禮範疇。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彩禮錢多用於買傢俱、家電、衣服等等,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彩禮錢是屬於誰的

  根據上面對於彩禮錢的定義與描述,我們不難看出其實結婚彩禮錢就是男方送給女方的聘禮,是給女方家的,然後由女方自由支配。一般情況下是男方父母將彩禮錢交到女方父母手裡,但大部分的女方父母都會再將彩禮錢反給女兒,作為一個新家庭的第一筆存款,或者是用這筆彩禮錢為孩子們置辦家電、車子等陪嫁物品。

  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錢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另外,根據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彩禮錢的數量也不同,因此,並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數字規定。

  在我國,婚約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婚約產生的財產關係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婚約財產糾紛主要是彩禮返還問題。

  理論上關於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入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佔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不當得利返還對方。

  結婚彩禮錢給的合適的價錢

  彩禮錢不能用它的多少來衡量兩人之間的感情,更不能把它看成是賺錢的工具。可是彩禮錢是給誰的?其實多數是給女方,因為女方是管理財政大權的關鍵人物,可是彩禮錢給多少合適,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對於彩禮錢是給誰的以及彩禮錢給多少合適的問題,可以讓兩位新人自己協商,但是新人不能太過於糾結在這個問題上,否則有可能會出現婚禮無法正常進行下去的情況。主要還是看新人討論後的結果以及雙方的經濟條件來決定是給誰及給多少合適。

  結婚彩禮錢的處理方式

  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範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筆者認為,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於彩禮返還的範疇:

  第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第二、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願賭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在我國並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是不能以男方違反婚約而請求不返還或部分返還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著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額上,筆者認為,可酌情減少。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係,以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於同居後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第三種情形。此種情形即為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條司法解釋的本意,是以絕對困難作為標準進行規定的。因為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係,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已無需返還。如果以生活困難作為一項參考因素,體現司法對生活確有困難一方的幫助,這無疑是 對接受彩禮一方提出了一個較高標準的要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時,以絕對困難作為一個客觀標準綜合加以判斷,同時兼顧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這種因給付造成的生活困難,必須是導致生活絕對困難而非相對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