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主管全市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工商部門的主要職責,歡迎閱讀。

  工商部門的主要職責一

  工商部門即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

  依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釋出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資訊、商標註冊資訊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資訊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商部門的主要職責二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

  2、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註冊登記工作,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稽核、頒發有關證照,實行監督管理。

  3、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4、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商品行為;負責流通領域的商品服務質量監督管理。

  5、負責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登記管理、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和監督;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6、負責合同監督管理工作和查處合同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和監管拍賣行為。

  7、組織監督管理商標註冊工作,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負責監督管理商標印製;管理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評估機構並指導其工作。

  8、監督管理廣告發布和廣告經營活動;辦理地方性廣告核准手續。

  9、監督管理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行為。

  10、指導直屬事業單位和協會工作。

  11、管理當地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和機構編制、行政人事、宣傳教育、紀檢監察、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工作。

  縣級工商局主要職能

  ***一***依法負責全縣各類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部署;擬訂全縣工商行政管理措施辦法。

  ***二***按照業務許可權負責全縣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駐轄區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在縣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業務資訊庫建設。

  ***三***負責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在縣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

  ***五***在縣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行為,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根據授權依法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組織指導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負責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培育推薦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釋出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資訊等相關資訊,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資訊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按照規定管理所轄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財務、審計、監察、離退休幹部、基層隊伍建設、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消費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民用品維修行業協會、商標協會、廣告協會等有關社團的工作。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62號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長 張茅

  2014年2月14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

  ***2014年2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程式,及時處理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公正合理地處理。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受理的消費者投訴屬於民事爭議的,實行調解制度。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鼓勵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和解消費糾紛。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 消費者投訴由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經營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消費者因網路交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七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本轄區內的消費者投訴。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權其派出機構,處理派出機構轄區內的消費者投訴。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設立的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應當對收到的消費者投訴進行記錄,並及時將投訴分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同時告知消費者分送情況。告知記錄應當留存備查。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上級部門及其設立的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

  第九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處理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消費者投訴。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消費者投訴,認為需要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兩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異議的,報請其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發現消費者投訴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告知消費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三章 處理程式

  第十一條 消費者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人;

  ***二***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

  第十二條 消費者通過信函、傳真、簡訊、***和12315網站投訴平臺等形式投訴的,應當載明:消費者的姓名以及住址、電話號碼等***;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投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投訴的日期等。

  消費者採用電話、上門等形式投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前款各項資訊。

  第十三條 消費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訴,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提出。

  消費者委託代理人進行投訴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投訴材料、授權委託書原件以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應當由消費者本人簽名。

  第十四條 消費者為二人以上,投訴共同標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可以合併受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投訴 。

  共同投訴可以由消費者書面推選並授權二名代表進行投訴。代表人的投訴行為對其所代表的消費者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投訴請求,或者進行和解,應當經被代表的消費者同意。

  第十五條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一***符合規定的投訴予以受理,並告知投訴人;

  ***二***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 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一***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

  ***二***購買後商品超過保質期,被投訴人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三***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的;

  ***四***消費者協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等其他組織已經調解或者正在處理的;

  ***五***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六***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或者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後,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調解,並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人員等事項。

  第十八條 調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主持。經當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邀請有關社會組織以及專業人員參與調解。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調解人員是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投訴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當事人對調解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及時中止調解活動,並由調解人員所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調解,可以要求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提供證據,必要時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調查取證。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第二十一條 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鑑定或者檢測的,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備資格的鑑定人或者檢測人進行鑑定、檢測。

  鑑定或者檢測的費用由主張權利一方當事人先行墊付,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調解過程中,需要委託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證明,受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的陳述,查清事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針對不同情況提出爭議解決意見。在當事人平等協商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

  ***一***消費者撤回投訴的;

  ***二***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消費者在調解過程中就同一糾紛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

  ***四***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應當終止的。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由當事人及調解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章,由當事人各執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留存一份歸檔。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書的,經當事人同意,調解協議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人員應當予以記錄備查。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權益爭議當事人同時到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當即處理,也可以另定日期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可以在其轄區內巡迴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就地處理消費者權益爭議。

  第二十八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後,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二十九條 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消費者投訴之日起六十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

  需要進行鑑定或者檢測的,鑑定或者檢測的時間不計算在六十日內。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消費者投訴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投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對其他部門轉來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消費者投訴,按照本辦法第七條或者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消費者投訴中,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或者消費者舉報經營者違法行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另案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有關文書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號令公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和1997年3月15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號令公佈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