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的租前息如何算

  發展融資租賃業務是化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重要途徑,本文對融資租賃方式與採用貸款購置方式取得所需裝置的融資成本現值進行比較。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租前息一般指實際專案支出***一般包括出租人實際支付的裝置款,運費,保險,商檢……***自實際支付日至專案約定起租日前所發生的資金利息支出。

  第三章 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專案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執行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開始日。

  根據以上說明,考慮到租前息具有不確定性***在起租前會隨基準利率變動***應計入未確認融資費用。

  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的區別

  ***1***分期付款是一種買賣交易,買者不僅獲得了所交易物品 的使用權,而且獲得了物品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租賃行為,儘管承租人實際上承擔了由租賃物引起的成本與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2***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在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資租 賃中租賃物所有權屬出租人所有,因此,作為出租人資產納入其資產負債表中,並對租賃物攤提折舊,而承租人將租賃費用計入生產成本。分期付款購買的物品歸買主所有,因而列入買方的資產 負債表並由買方負責攤提折舊。

  ***3***上面兩條導致兩者在稅務待遇上也有區別。融資租賃中 的出租人可將攤提的折舊從應計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則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則是買方可 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買者還能將所花費的利息 成本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此外,購買某些固定資產在某些西方國家還能享受投資免稅優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於交易物品的經濟壽命期限,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則往往和租賃物品的經濟壽命相當。因此,同樣的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較採用分期付款方式所獲得的信貸期限要長。

  ***5***分期付款不是全額信貸,買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貸款的—部分;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全額信貸,它對租賃物價款的全部甚至運輸、保險、安裝等附加費用都提供資金融通。雖然融資租賃通常也要在租賃開始時支付一定的保證金,但這筆費用一般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額要少得多***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買方至少需現款支付15%的貸款***。因此,同樣一件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提供的信貸總額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夠提供的要大。

  ***6***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時間上也有差別。後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還有一寬限期,融資租賃一般沒有寬限期,租賃開始後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7***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通常留有殘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對租賃物任意處理,需辦理交換手續或購買等手續。而分期付款交易的買者在規定的分期付款後即擁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處理之。

  ***8***融資租賃的物件一般是壽命較長、價值較高的物品,如機械裝置等。

  融資租賃公司的性質現狀

  性質

  在我國的現行管理體制下,融資租賃公司作為租賃資產的購置、投資和管理機構,可以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非金融機構。

  有的人認為,融資租賃既然是在為承租人提供以物為載體的融資服務,融資租賃公司就應該是金融機構;還有的人認為,融資租賃是一種促進租賃物流通銷售的交易行為,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屬於非金融的貿易機構。融資租賃業務本身確實具有融資服務和貿易服務的兩種市場功能。以融資租賃業務具備的市場功能來界定融資租賃公司是從事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還是從事促進租賃物流通銷售的非金融的貿易機構,顯然都不太合適。

  融資租賃公司從事的債券投資業務對承租人來說就是融資服務,具有金融服務的性質。但是並不是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就一定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機構,完全由公司的股東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場準入標準的相關法規取得的經營範圍來確定。如果其股東背景為銀行、保險、信託、證券等金融機構並達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據金融主管部門頒佈的市場準入的相關法規設立,除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以外,還可以從事吸收存款、貸款、同業拆借等其他金融業務,那麼,這個融資租賃公司就是金融機構性質的租賃資產投資和管理機構。如果其股東背景是製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業、非金融的投資機構設立的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企業經營範圍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業務,那麼,這個融資租賃公司顯然不應界定為金融機構。

  現狀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性質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監督部門是銀監會,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管理部門是商務部。

  金融機構類的租賃公司在很多國家成為租賃組織體系中的主導。不過國際金融公司在1998年出版的《金融機構的經驗教訓》一書中***第50頁***明確指出“與那些由銀行或全能金融機構提供租賃服務的國家相比,在由單獨的租賃公司運作大部分業務的國家中,租賃的滲透率***租賃在投資性融資中所佔比例***更高。其原因在於,後者的相關技能得到了更大的發揮,對市場更為關注。然而在某些市場中,比起那些有機會獲得低成本存款資金的銀行,租賃公司可能處於劣勢,如果在專業租賃公司的市場滲透率達到5%—10%之前,銀行便開始競爭,情況更是如此了。租賃公司是極為有限的銀行競爭對手的一個,它與銀行的競爭有益於租賃業的發展,而當租賃公司受到銀行控制時,這一好處便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