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公司註冊資金是多少

  公司的註冊資本是指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額,也叫法定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那麼?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創業企業註冊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1***當地園區支援政策對註冊資金的要求;***2***團隊成員能夠承擔的資金能力;***3***如果預期需要資金量比較大,日後可能增資,建議註冊資本一次到位,增資比較麻煩,且可能增資還要交較多稅款。

  2014年3月1日,修改後的《公司法》實施,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相關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

  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

  1、最低註冊資本3萬。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

  ***1***股東為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

  ***2***一個自然人只能註冊一個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註冊資金須一次繳足.

  3、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

  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 連帶責任。

  ***1***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3***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5***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4、個體工商戶

  :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1***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專案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經營能力及業務技術。

  5、個人獨資企業

  :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6、私營合夥企業: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企業: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6***合夥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備註: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它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