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登出公司流程
現在北京登出公司如何辦理呢?登出公司有什麼流程嗎?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簡易登出流程
辦理簡易登出的程式
企業申請辦理簡易登出登記,登記機關不再要求企業辦理清算組成員備案,不再提交清算報告,不再辦理企業登出報紙公告。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人、合夥企業由合夥人、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由董事會全體成員和全體股東組織清算並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承擔相關責任。
公司簡易登出需具備的條件
未開業企業或無債權債務的企業,可按照本辦法自願申請辦理簡易登出登記,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東或企業投資人中有法人單位的;
2、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企業登出前應當報經批准***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
3、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尚未移出的;
4、企業登記管理資訊系統提示企業存在股權質押、股權凍結、股權糾紛、動產抵押、被相關部門處罰未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登記機關收到其它不宜辦理登出登記的相關協助執行通知、警示、投訴、舉報、信訪等資訊的;
5、企業已經在登記機關辦理清算組備案,或者備案分支機構未登出完畢的;
6、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限制辦理登出或者依法由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組織清算的企業;
7、企業進入訴訟、複議或者仲裁程式等情形的;
8、登記機關認為不適用簡易登出登記程式的其他情形。
全市範圍內未開業、不經營以及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聯絡的個體工商戶注***撤***銷登記可適用簡易注***撤***銷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及非公司企業法人辦理登出登記不適用企業簡易登出登記,仍按現行有關企業登出規定辦理。
企業法人登出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登出登記申請書》***企業加蓋公章***;
2、企業法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批准企業法人登出的檔案,或者政府依法責令企業法人關閉的檔案,或者人民法院對企業法人破產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法人辦理登出登記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批准檔案;
5、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確定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7、企業法人公章;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登出登記適用本規範。
2、《非公司企業法人登出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企業法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公司吊銷與公司登出有什麼區別?
公司登出和公司吊銷是有區別的。公司登出,是在發生需要辦理登出登記的事項發生時,企業到工商局進行的一種正常登記手續。而公司吊銷營業執照則是由於企業違反法律的規定,工商局對其進行的一種懲罰措施;吊銷營業執照時,仍要求企業履行登出手續。
二者的區別表現在:
1、表現形態不同。企業法人登出是企業通過書面材料,提交有關檔案、證件自行向登記機主管機關申請終止市場經濟活動和民事關係的登記行為,是企業登記管理中的專有名詞。而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機關對企業違法行為依其行政職權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應視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兩者不應混為一談。
2、執法程式不同。企業法人登出是企業通過申請,由登記主管機關按照受理、審查、核准、向企業發登出登記核准函、歸檔等一套登記程式來實現終止。而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違法事實、通過立案、調查取證、案件稽核、舉行聽證、送達處罰決定書、公告、歸檔等執法程式剝奪企業經營行為的能力。
3、行為結果不同。企業法人登出標誌著該企業完結債權、債務清理,或民事關係引起的民事訴訟已有了明確的了斷,企業實現了真正意義上消亡。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標緻著該企業由於違法而被強制剝奪經營資格,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後辦理登出登記。
公司登出債權的問題
公司依法定程式進行登出,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可以查工商檔案,檔案中應該有該單位債權債務承受人,否則工商部門不會核准登出的。可以要求債權債務承受人承擔責任。關於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和吊銷營業執照後,如何確定訴訟主體的問題
***一***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在其辦理登出登記前,其法人資格及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應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已依法成立清算組織的,可以清算組織名義參加訴訟。是否追加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參加訴訟,屬當事人意思自治範圍,當事人不請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動追加。因無企業法人清算組織或因人員下落不明無法到庭訴訟的,可公告送達或者直接送達給清算義務人。原告只起訴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的,要區分情況:要求其履行清算義務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業法人;要求其清償企業的債務的,如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可逕行判令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不必追加企業;如企業具備法人資格,僅存在投資瑕疵的,應追加企業為共同被告。
***二***清算義務人應按照主管或投資關係確定:非公司制的國有企業法人的清算義務人為其上級主管部門,非公司制的集體企業法人為其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法人型聯營企業為其聯營各方,中外合資企業法人為合資各方,外商獨資企業法人為其投資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其控股股東。
***三***企業法人已辦理登出登記,其法人資格及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消滅,因未清算的遺留債權債務發生糾紛的,應以清算義務人為當事人。
企業法人未依法辦理年檢的,不影響其訴訟主體資格,可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除非其已被依法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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