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有哪些作用

  公司重整是公司改革的一種,呢?公司為什麼需要重整?這個問題由小編來為您解答!

  公司重整與清算的意義

  企業重整的原因是企業陷入財務上的困境,已經停止營業或有停止營業的危險。進行企業重整是為了防止或避免企業遭受破產的厄運,維持企業的存續,幫助企業恢復生機,保護債權人、股東、企業職工的利益。

  實行企業重整的意義在於:

  ***1***有利於公司擺脫破產的威脅,在新的基礎上開始新的經營活動;

  ***2***有利於維護股東的利益,使他們免受企業破產的損失;

  ***3***有利於維護職工的利益,使他們免於事業的危險;

  ***4***有利於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使他們免受企業破產的損失;

  ***5***有利於維繫企業原有業務關係的穩定,使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免受衝擊。

  企業清算主要為了達到以下目的:

  ***1***清算是企業結算過程中發生的行為。為防止企業解散可能出現的隱匿、逃避債務,以及損害債權人和所有者利益等情況,必須履行必要的程式後才能解散,清算是其中最主要的內容。只有清算完畢,辦理了登出登記,企業才從法律上正式解散。

  ***2***清算的直接目的是終結企業尚存的法律關係。清算是通過對企業財產的處理來終結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企業解散意味著企業法人的消滅,也意味著有關主體與企業存在的法律關係的消滅,這就需要在企業法人消滅之前妥善處理企業尚存的法律關係,其中最主要的是債權債務關係。

  公司重整的特徵

  1、公司重整針對的債務人公司是指雖陷入嚴重財務困難,但具有重建更生可能的公司。

  2、在公司重整過程中,債務人公司與其股東及其債權人的權利行使都要受到特定約束。

  3、公司重整制度不僅惠及債務人公司,而且惠及債務人公司的股東和債權人。

  4、公司重整制度的設計理念源於和諧共贏的公司社會責任理念。

  公司重整的申請人

  能夠依法對債務人公司進行重整的當事人包括三類

  1、債務人公司

  2、債權人

  3、適格的少數股東

  公司破產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蔘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准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執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式。***破產法9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