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出註冊的分公司

  如何登出已經註冊了的分公司?登出分公司怎麼做?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登出分公司的流程

  1、分公司登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公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登出: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2、分公司登出登記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公司公章的《分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加蓋公司公章並貼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許可權、委託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證原件***供當場確認使用***。

  ***3***公司出具的註明分公司登出原因的登出決定。

  ***4***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稅證明。您所說的“稅務系統中好象還處於非正常狀態”如是指沒有進行稅務登記,可以提交領取營業執照時工商登記機關核發的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的那聯“分公司登記核准通知書”作為證明。

  ***6***分公司如單獨開設有銀行賬戶的,還需提交銀行清戶證明。

  ***7***分公司公章。

  3、分公司登出流程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1***登出登記在所屬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如在於洪區登記的,請到于洪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大廳的工商登記視窗辦理。首先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到工商登記視窗進行登出登記的相關事項諮詢,領取《分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2***準備登出登記的相關材料。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登出登記材料應由所屬公司做出決定並簽署準備出具相關材料。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加蓋公章。

  ***3***材料準備完成後,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在提交材料齊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登出登記2個工作日內完成。

  ***4***登出登記不收取任何費用。

  ***5***分公司登出登記經工商登記機關核准後,公司應持《分公司登出登記核准通知書》到公司登記機關進行分公司撤銷備案。同時,也要到技術監督局登出企業程式碼證。

  分公司法律責任承擔

  就我國公司法而言,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出資設立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一般來說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擁有相當一部分股權,有很強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來說,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達到50%以上,我們稱為\"絕對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東中最高但又不超過50%,我們稱為\"相對控股\"。

  與子公司相對應,我國公司法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由於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為民事活動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的法律意義也大相徑庭。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兩個以上股東發起設立,是獨立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其自身經營範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分公司由設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雖然也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都是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一般而言,這種授權以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方式為表現。也就是說,在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分公司,就視為公司授權分公司開展公司經營範圍以內的活動。

  2、工商登記方式和名稱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則領取《營業執照》。企業的名稱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稱最後都是xxx有限責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稱最後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因此,我們業務活動中只要注意一下對方的執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3、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子公司的資產狀況決定了其清償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資產外,其設立公司的全部資產也可以承擔清償責任。

  子公司由於是獨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資產追究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後抽逃資金的情況之外,不能清償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資人追償;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

  分公司訴訟責任承擔

  公司訴訟可以歸為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為審理和解決因違反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義務而引發的公司糾紛而進行的各種活動以及因此而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係的總稱。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那麼什麼是分公司訴訟的責任承擔?從法律角度為您解答。

  根據公司法第14條之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似乎都應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經依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後,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有相對獨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

  因此,應判決由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即分公司財產不足承擔民事責任時,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的財產也是總公司的財產,這與公司法第14條之規定並不矛盾。

  從法理上來講,分公司實質上並非公司,而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或業務機構,也就是說總公司與分公司是一體的,並非平等的主體,而連帶責任的基本條件就是要有兩個獨立的主體,很顯然,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必然不可能是連帶關係,總公司只能是補充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