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出註冊資本沒交

  公司需要登出了,但是註冊資本一直都沒到位,還能登出嗎?能的話有什麼流程要走?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答:補足後再申請登出哦,詳細的可以詢問當地的工商部門;

  一、如何登出公司?

  ***一***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公司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檔案;

  3、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登出登記證明。

  ***四***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二、公司登出後公司的債權如何處理

  1、公司辦理登出登記後,股東發現公司在清算中遺漏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股東能否對相關債務人或義務人主張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解散後,股東應當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完畢並辦理登出登記後,公司歸於消滅。由於經合法清算後的公司剩餘財產,由股東依法進行分配後歸股東所有,因此,股東在公司登出後,發現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股東對外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或財產權益時,是否應由全體股東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

  鑑於股東主張原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或財產權益,與股東之間就公司剩餘財產進行分配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因此,除非原公司全體股東願意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外,法院一般無需追加全體股東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如多個股東就不同一筆債權或財產權益分別提起訴訟,法院可合併審理。

  3、股東在公司登出後,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其他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對該財產權益進行分配,法院應如何處理?

  股東在公司登出後,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該債權或財產權益原屬於公司財產,應當歸屬於全體股東,由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規定進行分配。因此,股東在公司登出後,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其他股東有權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財產利益的股東對該財產進行分配。

  4、公司在未向債權人足額清償債務的情形下注銷後,股東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公司債權人能否要求獲得利益的股東在所獲財產利益的範圍內清償債務?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應當進行清算。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因此,股東自行對公司清算完畢應當以公司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條件。股東自行對公司進行的清算不具有債務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額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注銷,股東又在公司登出後獲得公司債權或財產權益,債權人有權要求獲益股東在所獲財產利益的範圍內清償公司債務。

  5、股東未經合法清算登出公司後,又以自己名義主張公司對外債權或財產權益,應如何處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自行對公司進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債務的功能。如果股東未經合法清算而登出公司,導致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失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在公司登出後,公司的財產權益應歸股東所享有,股東可對外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或財產權益。

  6、公司在破產程式終結後辦理登出登記,又發現公司破產清算程式中遺漏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應當如何處理?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並經破產清算與分配,公司對外不能清償的債務不再清償。因此,破產清算具有免除破產企業債務的效果。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如發現公司還享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該權益應當首先用於向全體債權人清償,在清償完畢前,被宣告破產的公司的股東或上級主管部門不享有該財產權益。

  屆時,經法院許可保留的破產清算組尚未被撤銷的,則可由清算組對外主張債權或相關財產權益。所獲財產經法院決定,可進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關單位或人員予以保管。

  如破產清算組已被撤銷的,原公司股東或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依法向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申請恢復成立清算組或重新成立清算組,以清算組名義對外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或財產權益。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把公司登出就能逃避法律責任了?

  程某是一包工頭,為一家有限公司建設了多項基礎工程。程某索要工程款時卻遭拒付,無奈之下程某隻得向法院起訴,該公司股東卻在訴訟期間將公司登出,以逃避債務。經過兩審,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即由原公司股東陳某、李某共同支付包工頭程某工程款85271.7元及該款自20XX年12月1日至還款時止的利息。

  咋回事兒?

  由此可知企業登出並不是逃避責任的“法寶”。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企業在向工商部門提出登出申請時,除了有一定的程式要求外,還要求有企業股東大會決議等實質性要求,其中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要有清算報告,對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等作出處理。沒有清算報告或者清算報告虛假,就無法辦理該企業的工商登出手續,已經辦理的手續也沒有法律效力。債權人有權要求工商機關撤銷企業登出登記。即使工商辦理的登出登記不宜撤銷***企業的法律人格不存在了***,那麼企業投資者***即股東***的民事責任並沒有免除,債權人可以要求企業的投資者在投資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據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公司在進行清算時,若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有關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並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