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如何註冊外資公司
在蘇州的朋友是怎麼註冊外資公司的?蘇州哦辦理外資公司註冊應該怎麼進行?小編為你帶來了“註冊外資公司”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蘇州外資公司註冊流程
1.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2. 授權委託書;
3. 外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原件***;
4. 專案申請報告書***內附提綱供參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簽字***;
5. 企業章程***需由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簽字***;
6. 董事會成員名單;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委派書***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影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書***不設董事會的提交此項,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影印件***;
9. 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覆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證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證明覆印件; 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覆印件,臺灣客商需提供臺胞證影印件;
10. 投資者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 環保部門審批意見 請申請者提前持投資計劃書、場地或土地使用證明、授權委託書以及申請書前往環保局申請批覆,但本批覆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後須完成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由新公司邀請專門的評估公司根據專案量身制定***;
12. 企業場地落實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需提供出租方產權證明、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業許可的其它有關檔案\證件。
蘇州外資企業註冊材料
1、《外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外資企業章程;
3、審批機關的批覆和《外資企業批准證書》副本;
4、投資各方的合法資格證明;
5、《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預核准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6、《指定***委託***書》;
7、《企業祕書***聯絡人***登記表》;
8、《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覆印件;
9、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專案,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
10、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11、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或創立大會決議***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
中外合資企業註冊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資企業登記申請書》***原件***
2、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原件***
3、合同、章程***原件***
4、批准證書副本***一******原件***
5、審批部門關於合同、章程的批覆***影印件***
6、外方投資者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
7、董事會成員任職檔案***原件***
8、董事簽字及總經理登記備案表***原件***
9、董事身份證明***影印件***
10、住所使用證明或租賃協議***原件***
蘇州外商投資備案操作流程解讀
根據全國人大會的決定,從10月1號開始,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經過自貿區實踐之後,正式在全國範圍實施了。實施的標誌就是10月8號商務部出臺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今天,就10月8日商務部發布的《辦法》,結合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發布的今年第22號公告內容,來給大家詳細解說下。
在《辦法》中有三條講到了適用範圍。首先是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適用於本《辦法》。這條說的很明確,通俗地翻成自貿區的語言就是清單外就是備案,清單內還是保持原有的審批管理。
第三十三條是對於港澳臺投資的,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也適用於備案管理。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其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按照《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辦理。這個法案的備案和今天介紹的《辦法》稍有不同,但總體上來說是一致的。
審批範圍
***1***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範圍內的投資繼續實行審批
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2016年的22號公告,明確外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範圍,就是2015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產業指導目錄裡的限制類和禁止類,以及鼓勵類中有股權要求和高管要求的這些條目,就是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也就是說你投資到這些措施或者條款,就是要審批。沒有涉及到這些條款,只需要備案就可以了。
***2***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繼續實行審批
同時,22號文還規定,併購涉及到外資併購設立企業及變更的按現行的規定辦理,即所有的外資併購都要來審批。在這個公告的範圍以外,其他企業的設立和變更都實行備案管理。根據商務部條法司專門解釋,有一個對企業利好的訊息——針對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和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辦法》的第六條明確,外國投資者可僅在其所持股份累計變化超過5%,或者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的時候,就投資者的基本資訊或股份變更事項辦理備案手續。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或者外商投資的新三板的公司,股份變化了1%,可以不來備案,只有變更超過5%,再來備案,這樣也是方便了上市公司或者所謂的公眾公司,非上市的公眾公司來進行股權的變更。
即外商投資者併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完了之後,它由內資企業變成了一家外資企業了,那麼這家外商投資企業今後再發生變更的時候,就要看這家外資企業的經營範圍是不是涉及到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如果不涉及的話,後續的變更就用備案,如果涉及了准入特別管理辦法,還需要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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