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被別人註冊了商標怎麼辦

  在查詢商標時候發現公司的名稱被別人註冊成商標了,自己應該怎麼做才好?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商標維權”吧,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答:為了維護你公司的權利,不應當同意對方申請註冊商標,商標和商號不是同類權利,即使你同意也不代表你今後生產的就是侵權商品,要看是否可能與註冊商標造成混淆,另外現在利用這種方式要求你付費的代理公司也很多,建議你找專業律師或其他商標事務所為你提供具體意見和解決方案。

  文字商標的好處

  一般商標可以包含文字和圖案。但是,我們建議您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最好是以文字為主。這是因為:

  在申請註冊商標時,對現有商標***包括已註冊和尚未註冊的***的查詢是以文字為主的。這樣就很難判斷您的商標圖案是否與某個現有的商標圖案相同或相似。在註冊商標時包含商標圖案,無疑中大大地增強了註冊商標申請被拒絕的概率。同時,即使您的申請被批准,今後他人控告您商標侵權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例如,麥當勞就數次成功地在法庭上阻止其它商標使用與其商標中相似的金黃色彎弓的圖案。這意味著這些商標的主人必須放棄他們目前已註冊的商標,重新設計並申請新的註冊商標;

  判斷商標是否相似的一個最重要的標準,就是看其文字是否與其它商標中的文字相似。假如您成功地註冊了某一文字商標,實際上已經剝奪了他人使用同樣的名稱來推銷其產品或服務的權利,而不管其商標的圖案與您的商標圖案有甚麼不同。這實際上已達到了您註冊商標的目的;

  除了極少數廣告投資極大,設計極為特別的商標外,人們一般很難記住某個商標的圖案,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商標圖案與產品或服務之間的聯絡。您的客戶所能記住的,還是您的商標的文字內容。註冊文字商標,能夠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在今後使用註冊商標時,您可以把已註冊的商標***帶有的標記***與未註冊的圖案商標同時使用。直觀地看,這與您將商標圖案與文字一起註冊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而且這樣做的另一個好處是,如果您今後需要對商標圖案進行修改時,您並不需要重新申請新的商標。歷史證明,商標圖案修改的頻率,要遠遠大於商標文字修改的頻率。

  當然,如果您設計的商標圖案確實與眾不同,具有較大的市場價值,那您應該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就將它包括在內。另外一個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將圖案商標與文字商標分開來單獨註冊。這樣,即使圖案商標的註冊遭到拒絕,或是今後圖案商標受到他人的商標侵權挑戰,也不影響您註冊的文字商標。

  商標專用權與商標權辨析

  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同屬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法》、《著作權法》採用的專利權、著作權的概念不同,我國《商標法》一直沒有采用“商標權”這一概念,而採用了“商標專用權”概念。第三次商標法修改曾擬對此進行修正,終因考慮到“商標專用權”概念在實踐中基本上將其等同於“商標權”,並無實質性分歧而放棄,但商標權與商標專用權是可以等同還是應當區分,不容迴避。

  與“商標專用權”有關的術語

  2013 年《商標法》在立法術語上使用了“商標專用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和“註冊商標的專用權”等三種與商標權相關的術語。其中,使用“註冊商標的專用權”1處[1] ,“商標專用權”11 處[2] ,“註冊商標專用權”***含註冊商標專用權人***22 處[3] ,立法者緣何作此種區分,不得而知。我國《商標法》實行註冊原則,即第4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第3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此,商標專用權即註冊商標專用權,不言自明,故立法上至少應該統一於商標專用權,而無需加“註冊”二字。現行《商標法》使用三種術語,至少有兩大弊端:

  1. 使用混亂。三種術語含義一致,本無需區分。在第七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中就出現了三種術語,更有甚者在同一條中就出現了兩種提法。例如,第57 條第一款表述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款”之下的“項”用語依理應當統一,“項”服從“款”,但其中第***三***、***七***項使用的是“註冊商標專用權”,而第***六***項使用的是“商標專用權”。第60 條第一款、第二款使用的是“註冊商標專用權”,第三款則使用了“商標專用權”。受此影響,《商標法》對“商標權人”的表述也頗不一致,如第63 條使用的是“權利人”,第64 條使用的是“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第65 條使用的是“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凡此種種,徒生混亂。

  2. 邏輯缺失。《商標法》第56 條明確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第57 條規定了七種侵權行為,其中第***一***項規定的“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可以視為對第56 條所規定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但是該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本規定的行為具體分為三種情形,即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商標註冊人所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這三種情形都沒有使用商標註冊人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故不屬於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概念

  商標專用權,即註冊商標專有使用權,是指註冊人享有的使用註冊商標的權利。根據《商標法》第56 條的規定,可從商標***符號***和商品兩個方面理解商標使用權的範圍。

  1. 核准註冊的“商標”***符號***

  商標是區分商品來源的符號。前引條文中“核准註冊的商標”實際上是指核准註冊的符號即商標圖樣。商標圖樣以《商標註冊證》上的登載為準。商標局的實質審查以《商標註冊申請書》中的“商標圖樣”為基礎,有關該商標申請是否與在先商標相沖突,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判斷即以該“商標圖樣”為準,商標局核准的只是該“商標圖樣”。因此,核准註冊之後,商標權人只能使用該商標圖樣,不得自行改變。根據我國《商標法》第24 條規定,如果需要改變商標圖樣的,商標註冊人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商標法》第49 條則規定了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法律後果,即商標註冊人在實際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商標圖樣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此外,如果商標註冊人自行改變商標圖樣,以致與他人註冊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則構成對他人商標權的侵害,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核定使用的商品

  商標為“標”,商品為“本”,脫離了商品,就無所謂商標。註冊商標使用權必然是指在特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權利,所謂特定商品即商標局核定使用的商品。商標註冊人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不得自行擴大使用商品的範圍。根據我國《商標法》第23 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上,就該商標圖樣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商標註冊人自行擴大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範圍,並使用註冊商標標記的,構成冒充註冊商標。但商標註冊人將其註冊商標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在核定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則不需要提出註冊申請。此外,如果商標註冊人自行擴大核定使用商品的範圍,以致與他人註冊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則構成對他人商標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將第56 條規定理解為商標權人享有的專有使用權更為恰當,第57 條規定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商標專用權一詞,則遠遠超出了商標權人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的範疇,[4] 而是商標權。第57 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既包括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也包括是對商標權中禁止權***禁止他人使用的權利***的侵害。

  商標權的概念

  商標權在本質上為私權,屬於民事權利,應從商標權作為民事權利的角度理解其概念。智慧財產權法學界關於商標權的定義有三種:***1***著重於所有人對商標的使用和排他性,如“商標專用權,就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使用其註冊商標,而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權利”[5] 。***2***著重於商標權的所有權性,如“商標專用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其依法註冊的商標享有的獨佔、使用和處置的權利”[6] ;“商標權類同於所有權,包括對註冊商標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7] 。***3***著重於商標權人對商標的獨佔使用和排除他人使用,如“商標權是一種產權,商標權人可以在指定商品上獨佔地使用該商標,排除別人在該指定商品上使用該商標”[8] 。

  從上述定義不難發現,商標權人對其商標可以行使的權利包括支配、使用、收益、排除他人干涉,在內容上與民法上的物權相當。因此,比照《物權法》關於物權的定義“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可將商標權界定為,是指註冊人享有的直接支配註冊商標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其中的支配包括佔有、使用和處分***含轉讓、登出等***註冊商標,排除他人干涉包括禁止他人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與物的所有權的使用權和禁止權均以特定物為限,且權利效力範圍一致不同,商標權的使用權和禁止權雖然也以特定註冊商標為限,但其權利效力範圍並不完全相同,表現為禁止權的範圍大於使用權的範圍。

  禁止權,是指商標權人禁止他人使用特定商標的權利。禁止權是商標權排他效力的具體體現,屬商標權的消極效力,包括確權和侵權兩個方面,一是排除他人註冊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權利,通過異議、無效宣告行政程式解決;二是禁止他人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通過侵權民事程式解決。《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第16 條明確地從正面規定了商標權的禁止權,即商標權人擁有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經其許可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權利。我國《商標法》則從不得註冊的相對理由和侵害商標權的角度規定了商標權的禁止權,即根據《商標法》第30 條和第57 條第***一***、***二***項的規定。據此,商標權之禁止權的範圍不限於相同商標和相同商品,而是擴充套件至近似商標和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具體包括:1、禁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2、禁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3、禁止他人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4、禁止他人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綜上,商標權包括使用權和禁止權,使用權是商標權人享有的法定獨佔使用的權利,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禁止權是禁止他人侵害其商標的權利,其範圍及於相同商標之外的近似商標和相同商品之外的類似商品。此外,商標權還包括處分註冊商標如轉讓、登出等權利,侵害商標權不僅包括侵害《商標法》第56 條規定的“商標專用權”,還包括對商標權之禁止權的侵害。因此,不能將商標專用權等同於商標權。《商標法》除第56 條中可以使用“商標專用權”概念及其定義外,其他涉及“商標專用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條款宜統一稱為“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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