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條件和期限是什麼
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採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逮捕的相關法律知識。
逮捕的條件和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根據這一規定,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
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
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
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以上三個條件,緊密聯絡,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逮捕。
此外,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於符合以上條件,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這是人道主義精神的體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這種情形是“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而不是“應當”或“必須”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是否應當逮捕,由公、檢、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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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審查原則
在逮捕中對證據進行審查時,應當把握以下原則:
第一、應當針對不同證據的特徵有針對性的進行審查。例如,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證明案情的,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情況的,因此對物證應當著重審查其外形、屬性等,對書證則應重點審查其記載的內容。
第二、應當注意將某個證據與案內其他證據聯絡起來進行綜合分析。對於任何一個證據,如果只就其自身來審查,往往難以辨別其真偽和確認其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如果將其與其他證據加以對照、印證,進行綜合分析,從相互間的聯絡上進行審查,就可以發現問題,辨別真偽。這種綜合分析,包括不同種類證據的比較分析,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勘驗、檢查筆錄的綜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比較分析等。也包括同一類證據前後間的區別分析。如對犯罪嫌疑人在幾次訊問中的不同供述,被害人在不同情況下的陳述的區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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