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是商標註冊主管機關對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合乎商標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檢查.資料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並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 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實質審查的相關法律知識。
實質審查的主要內容
實質審查是發明專利申請審批程式的第二個階段,主要是從技術角度確定發明的專利性,即審查其是否符合專利法所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一般來說,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並繳納了審查費以後,即開始進行實質審查。但是,對國計民生有重大作用的發明,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的請求,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該請求可以在提交發明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或者更遲一些時候提出,以便申請人有比較充裕的時間對其發明做出恰當的估價。申請人於正當理由在上述三年期限內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在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程序中,專利局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進行文獻檢索。專利合作條約***縮寫為PCT***組織規定其成員國在審批專利進必須檢索“最低限度文獻量”為指定的七國和兩個國際組織自1920年以來公佈的專利文獻及152種5年的非專利文獻。審查員有針對性地查詢與申請專利的發明直接有關的文獻。作為判斷該發明有無專利性的依據。
審查員把實質審查中的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中一些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內容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這種信件來往可以根據具休情況進行一次或者多次。在特殊情況下,審查員和申請人也可以通過會見,當面解釋一些收面難以表達清楚的問題。
專利局將實質審查結果以決定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並予以公告。決定書分為兩種:
***1***駁回決定書: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時,予以駁回並詳細列舉駁回的理由。
***2***審定決定書:如果在實質審查中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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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審查的種類
實質審查亦稱完全審查制度,1836年創設於美國。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發明創造的數量日益增多,登記制往往使沒有任何科學技術價值的申請也獲得專利權,這引起了許多專利使用者的不滿,因此輿論要求對發明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即除形式審查外,還要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實質審查,再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實質審查制中又分為即審查制和延遲審查制兩種。
1.即時審查制,又稱為一次性審查制。即專利局對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無需申請人提實質審查請求,就隨即對專利申請的內容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審查,以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即時審查制的優點是可以確保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質量,減少訴訟糾紛,這使審查程式得到一定的簡化。其缺點是審批時間較長,且需要有龐大的專利審查機構。目前,美國、蘇聯、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國家實行這種審查制度。
2.延遲審查制,又叫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即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不立即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先將申請案公開,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一段時間內的任一時間請求實質審查,待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後,在已公開的情況下,專利局才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則被視為自動撤回申請。各國規定請求實質審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
日本、西德、荷蘭等為7年,澳大利亞等國為5年,巴西為2年,我國則為3年。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的優點是:加速了專利資訊的交流;給申請人充分時間來考慮是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什麼時候提出實審請求,申請人中有一部分將根據實際情況放棄實質審查請求的,從申請人來講避免了被駁回,節約了審查費用,從專利局來講減輕了審批的工作量,使審查員能集中精力審查處理那些提出實審請求的專利申請案。
但是,這種審查制時間太長,使專利申請案長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容易造成糾紛。另外從早期公開到頒發專利證書這一段時間是法律上的臨時保護期,在這期間申請人的權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護。總的來說,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綜合了形式審查和即時審查制的優點,解決了專利制度發展歷史上出現的比較尖銳的矛盾,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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