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內駕駛員出險保險怎麼賠
如果是剛剛拿到駕照,還在實習期內的駕駛員出了險,保險公司會賠嗎?下面小編來告訴大家。
【保險的含義】
保險***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通常被用來集中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或對個人因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
【實習期駕駛員出險案例】
金某是一名個體運輸戶,某日,因故其不能為客戶送貨,便電話聯絡張甲幫其跑一趟。張甲說抽不開身,但其兒子張乙三個月前取得了駕駛證,可以去。金某表示同意。於是,張乙開著金某載重15噸的重型半掛車上路了。不料,在路上與李某駕駛的一輛小型貨車相撞,李某受傷、小貨車嚴重損壞。交警認定張乙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經交警部門調解,金某應賠償李某32.2萬元。金某按調解協議向李某支付了全部賠償款後,要求其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12.2萬元,在其投保的5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支付賠償款20萬元。但保險公司以雙方簽訂的格式合同中有“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的免責條款為由,僅同意支付交強險部分的賠償款12.2萬元。金某認為該項內容在其投保時保險公司沒有提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支援了金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12.2萬元的訴訟請求,駁回了在5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支付20萬元的訴訟請求。
雖然根據保險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但是,格式條款中“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這一內容是法律所作的強制性規定。國務院釋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2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第3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由此可知,任何一名取得駕駛資格的人員,都應當知道“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所以,雖然保險公司在原告金某投保時沒有提示該免責條款,但由於該條款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可以認定這項內容屬於投保人明確知曉的,保險公司有權據此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