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兩全保險
?兩全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期滿生存為條件,都可獲得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兩全保險相關介紹:
兩全保險,又稱生死合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在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均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壽保險。兩全保險的死亡保險金和生存保險金可以不同,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將死亡保險金支付給受益人,保險合同終止;若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保險人將生存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
任何兩全保險單中都載明一個到期日。如果被保險人至到期日仍然生存,保險人應將保險單規定的保險金額支付給被保險人。兩全保險的期滿日既可以是特定的年齡,也可以是某一特定時期的結束日。例如,一張20年期的兩全保險單的到期日是自該保單生效之日起滿20年止。投保此類保險的人,除了希望在保險期內獲得保險保障,還想以儲蓄為目的,期望在一定時期後有一筆較大收入用於特定目的支出。兩全保險的到期日也可為被保險人生存至60歲或65歲止。這種型別對於那些既想在保險期間內獲得保障,又想在年老退休後取得可觀兩全保險,被保險人生存至期滿日或在期滿日前死亡,兩全保險單都將支付固定的金額。
兩全保險具有保障性和儲蓄性的比重功能。首先,兩全保險對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可能發生的死亡事故提供保險保障。同時,兩全保險在保險期間內不斷積存現金價值。因為兩全保險通常也採用均衡保險制,在均衡保費制下,保險人早期收取的保費大於其用於賠付的部分,超過的部分不斷積累起來構成準備金用於以後的支付。在兩全保險中,積累起來的準備金在保險期間屆滿時將等於保險金額。因此說,兩全保險具有很強的儲蓄功能。正因為兩全保險承擔了雙重的保險責任,生死合險的保險費率要比單純的生存保險或死亡保險高。
目前兩全保險的業務種類很多,主要有:1.普通兩全保險,即無論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死亡或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都給付保險金。2.雙倍兩全保險,即被保險人如果在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保險人給付一倍的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死亡,保險人給付兩倍的保險金。3.養老附加定期保險,即被保險人如果在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保險人給付一倍保險金額的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人按照生存保險金的若干倍給付保險金。4.聯合兩全保險,即由兩人或兩人以上聯合投保的兩全保險。在保險期內,聯合被保險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時,保險人給付全部保險金,保險即終止;如果在保險期限內,聯合被保險人中無一人死亡,保險期限屆滿時保險人也給付保險金,保險金由全體被保險人共同受領。
兩全保險其他特點
第一,它具有儲蓄性。被保險人蔘加兩全保險,既可獲得保險保障,同時又參加了一種特殊的零存整取儲蓄。被保險人可按月***或每年***繳付少量錢,存入保險公司。若遇到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即得到一份保障;若平平安安到保險期滿時,可以領到一筆生存保險金,用來養老。
第二,它具有給付性和返還性。兩全保險中,無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身故,還是保險期滿依然生存,保險公司均要返還一筆保險金。在未返還給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前,投保人歷年所繳的保險費等於以保險責任準備金的形式存在保險公司。換句話說,這些保險費等於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負債。
除了壽險中有兩全保險之外,家財險中也有所謂的兩全保險。
家庭財產兩全保險是以城鄉居民的家庭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這與家庭財產保險的性質是一樣的,而且,家庭財產兩全保險的財產範圍、保險事故範圍、被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受損財產的殘存處理、保險雙方爭議的解決、申請賠償後有效期限等基本原則均與家庭財產保險的各項相同。
所不同的是,家庭財產兩全保險是通過儲金保險的形式,即在被保險人的財產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損失時,既能得到及時的經濟補償,又能在保險期滿時,不論損失賠償與否,足額領回原來交付的保險儲金。
看到這裡也許您會發生疑問,那保險公司不虧了嗎?其實,這也揭示出了兩全保險的另外一個特點:比其他單一的險種貴,卻比單一險種同時買上兩樣要便宜。
另外,相對於銀行儲蓄來講,兩全保險到期給付金額不及銀行到期後連本帶利拿的多,所以,千萬不可把它當作銀行儲蓄,為拿利息而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