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勞動合同範本
律師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那麼簽訂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勞動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勞動合同範文篇一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律師事務所***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單位型別 合夥
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
註冊登記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實際經營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及電話
第二條 乙方***律師***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實際居住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通訊地址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郵編: ***及電話
第三條 乙方***、通訊地址及電話發生變更,應在發生變更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甲方。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採取下列第 幾種方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時止。
試用期: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行政人員崗位,從事律所行政管理等工作,工作地點為 甲方註冊地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點工作的,不視為工作地點的變更:
1、甲方分支機構所在地
2、仲裁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在地、司法機關等;
3、甲方委託人辦公場所所在地或甲方委託人指定的為辦理律師業務的其他地點;
4、甲方臨時性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的其他地點。
第六條 乙方服從甲方安排,積極工作,全面履行甲乙雙方簽定崗位協議書並遵守甲方勞動紀律管理規定及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甲方的社會聲譽、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愛護甲方的財產。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下列第 ***一*** 種工作時間制度:
***一***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二***不定時工作制度。甲方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乙方意見的基礎上,應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以 ***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應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第八條 甲方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律師事務所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時間,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保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權利。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結合本律師事務所的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律師事務所的工資分配製度。
第十一條 甲方按下列第 一 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業務能力、完成的工作質量等確定。
***二***記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為 記件單價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第十二條 甲方於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轉帳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正常提供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大連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乙方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由甲方根據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採用下列第 一 種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一***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
***二***參加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及
第十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規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甲方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繼承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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