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政策
為規範醫療機構製劑管理,滿足臨床用藥需求,維護醫保基金安全,保障參保人員權益,市人社局出臺《關於印發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療機構製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6〕51號***,接下來就跟著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療機構製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人社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59號***,為規範醫療機構製劑管理,滿足臨床用藥需求,維護醫保基金安全,保障參保人員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療機構製劑的目錄准入、基金支付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療機構製劑是指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配製的,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用藥範圍的醫療機構製劑。
第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醫療機構製劑實行目錄管理,制定《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療機構製劑目錄》***以下簡稱“製劑目錄”,納入《製劑目錄》的醫療機構製劑統稱為“醫保製劑”***,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依據。
第五條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評審規則和程式,組織專家評審,釋出《製劑目錄》,對醫保製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保製劑的支付管理,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第六條 醫保製劑的管理原則:
***一***臨床必需、安全有效。進入《製劑目錄》的醫保製劑,須具備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的特點。
***二***專家評議、全程公開。本著“尊重臨床、尊重專家”的原則,建立專家評審機制。在《製劑目錄》的評審和制定過程中,堅持政策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
***三***動態調整、限定支付。《製劑目錄》實行有進有出、週期調整。參照國家及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嚴格限定醫保製劑在指定醫療機構的支付。
第七條 《製劑目錄》的評審工作,原則上兩年開展一次,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和醫藥專家進行評審。
第八條 《製劑目錄》的管理類別參照《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按照製劑名稱、劑型、規格、包裝、生產單位、生產地址、批准文號、支付限定醫療機構和支付適應症等類別,實行實名管理。醫保製劑不分甲、乙類,不增付。
第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申報醫療機構製劑時,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二***《醫療機構製劑註冊批件》、《醫療機構製劑補充申請批件》等;
***三***《醫療機構製劑說明書》;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檔案。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醫療機構製劑,不得納入《製劑目錄》:
***一***醫療機構製劑註冊證到期未完成再註冊或未被《天津市醫療機構製劑規範》收載的品種;
***二***根據《藥品目錄》規定,單味使用不予支付和單味或複方均不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及藥材為主要原料;以及單味使用不予支付和單味或複方均不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及藥材價格總值超過該製劑價格總值60%以上;
***三***不符合《藥品目錄》和《凡例》有關規定;
***四***與已上市藥品處方、工藝、規格相同的醫療機構製劑;
***五***價格高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的同類藥品;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製劑目錄》是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依據和標準。按規定使用《製劑目錄》範圍內醫保製劑的,予以支付。其中,定點醫療機構使用非本機構委託配製或非自配的醫保製劑,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 《製劑目錄》範圍內醫保製劑,需根據《市人力社保局關於實行社會保險藥品分類與程式碼管理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13〕92號***有關規定,申請藥品編碼並實行動態管理,如發生本辦法第八條資訊變更的,應及時在藥品分類程式碼管理系統中申請變更,保證醫保支付與臨床使用一致。未及時申報資訊或申報資訊與臨床實際使用情況不一致的,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製劑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不予支付: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批准文號;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生產或使用;
***三***定點醫療機構違規使用。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合理使用《製劑目錄》內的醫保製劑,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未納入《製劑目錄》的醫療機構製劑申報醫保基金支付;
***二***將《製劑目錄》內醫保製劑,列入自費專案申報;
***三***將醫保製劑與《醫保藥品目錄》內同適應症***功能主治***的藥品疊加使用;
***四***超適應症***功能主治***或超量使用《製劑目錄》內醫保製劑。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藥師違規使用醫保製劑的,由人力社保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中央駐津單位所屬醫療機構,申請、使用和支付醫保製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執行,自2021年5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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