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職稱論文範文發表***2***

  工程師職稱論文範文篇二

  淺談監理工程師的安全職責

  摘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監理的安全責任範圍,本文剖析了監理的五種安全責任及規避監理安全責任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監理工作,安全職責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tipulate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y for security in the are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ve kinds of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and avoid supervision of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concrete measures.

  Keywords: supervision,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中圖分類號:K826.1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頒佈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監理如何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把安全職責納入監理的範圍,將工程監理單位在安全生產活動中所要承擔的安全責任法制化,同時也為監理單位開展安全監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監理工程師應認真學習和吃透《條例》內容,正確理解安全生產中監理的職責、職權和責任,在監理實踐中按照《條例》精神規範自身的行為,制定防範和規避安全監理責任的具體措施,避免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1、《條例》關於監理職責、職權和責任的條款

  《條例》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了監理的安全責任範圍。《條例》的這些規定,使監理界長期以來爭論不休的安全監理問題得到了明確,監理應承擔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同時,《條例》的出臺也能夠有效地規範、指導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行為,提高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意識,引導監理工程師公正守法地開展監理業務。《條例》的頒佈實施,使得監理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依據充分、內容完善、責任具體、處罰明確。

  2、安全監理責任的五種情況

  在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由於主客觀原因,會導致工程安全事故或問題的發生。監理工程師最關心的問題是工程安全出了問題應由誰來負責?這也是業內人士所關注的焦點。監理的過程行為是界定監理是否負責任的依據,即監理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是監理自身行為有過錯,並且過錯的行為導致了安全事故或問題的發生。

  監理的安全監理責任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五種情況:

  ***1*** 過失責任。監理在責任期內,因缺乏應有的謹慎或自身的過失而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監理應承擔過失責任,並應按合同約定予以賠償。監理在為業主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恪守職責,認真負責,在工作中不能出現失誤,一旦出現失誤,就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而這種失誤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客觀存在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無論監理制度如何健全,也無論監理人員如何努力,仍然存在過失的可能。為此,就要求監理人員必須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能力,廣泛的專業知識,良好的職業道德,高超的組織協調能力,工作中勤奮努力、謹慎行事。

  ***2*** 瀆職責任。監理人員在執行監理任務時不盡職,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了安全事故的發生。瀆職行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且具有違法性,所以應承擔制裁性法律後果。如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因非法轉讓監理業務,造成安全事故等。這就要求監理做事必須遵紀守法、誠實信用、嚴格監理。

  ***3*** 違約責任。即違反監理合同規定的責任,是指監理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監理單位未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配備安全監理人員;監理投標書中的安全監理目標因監理原因未能實現;監理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職責違反合同規定等。在這種情況下,監理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監理合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業主損失等違約責任。雖然現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中沒有專門針對安全監理的條款,但隨著《條例》的頒佈實施,大部分業主已將安全監理納入了監理合同中,明確了安全監理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權利,安全監理已經成為監理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

  ***4*** 不作為責任。當發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時,監理應及時向施工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勸告、警告、通知、下達工程暫停令等監理意見,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規定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諮詢、勸阻意見,反映現場實際情況。如果監理沒有做到這一點,發生了責任事件,則不論何種理由,監理應承擔不作為責任。

  ***5***不承擔責任。當發生的安全事件並非監理方原因時,監理不承擔責任。這種情況是經常發生的,一般有以下五種情況:一是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監理審查批准,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監理及時下達書面指令予以制止,並將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二是監理在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監理按照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時將此情況及時報告了建設單位;三是如果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四是監理髮現施工單位末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者制止不了其違規行為時,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五是凡發生上述四種情況之一的,監理已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可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繼續施工,從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監理不應承擔責任。

  3、監理要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上述通過對監理安全責任五種情況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由於監理的原因導致安全事故或安全問題的發生,監理應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對於不可抗力或非監理的原因而導致安全事故或安全問題的發生,監理不應承擔責任。

  ***1*** 安全監理責任的界定必須以法律法規和監理合同為依據。判定監理是否應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首先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超出法律法規範圍的,監理不應承擔安全監理責任。其次應依據委託監理合同的內容和範圍是否包括安全監理以及合同約定的監理責任邊界,如果建設單位沒有把安全監理的權利交給監理,監理如何來承擔安全監理責任?

  ***2*** 安全監理責任的一般形式表現為過錯,即監理在執業過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行為,而且這種過錯行為的後果導致了安全問題或安全事故的發生。

  ***3*** 安全監理責任的實質是補充責任。把安全監理責任作為一種補充責任,是相對於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而言的。施工單位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在任何情況下,因為施工單位原因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單位都應當負主要責任,而其他責任因素則只能是一種補充責任。因此,即使是監理的過失沒有發現安全隱患或者發現了安全隱患沒有及時提出,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監理所承擔的責任也只是一種補充責任,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除非監理指令錯誤,施工單位已提出,監理仍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執行而引發了安全事故。但這種情況的發生是微乎其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