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處罰通報範文
為了提高大家對安全處罰的認識,小編整理了4篇安全處罰通報的範文,供大家學習參考。
篇1
各部門 9月18日上午,工程裝置水電部在3#廠房安裝UPS低壓櫃地線時,關閘後沒有做測試實驗即進行操作,結果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名電工受傷。
傷者傷情雖然不嚴重,但性質極為惡劣,公司一再強調安全重於泰山,各部門均應按安全生產操作流程進行作業。
為增強員工安全意識,為嚴肅公司勞動紀律,經公司研究決定對工程裝置水電部總經理****及安全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並扣除當月績效獎各300元。
希望廣大員工引以為戒,認真遵守公司各崗位操作流程執行作業,同時各事業部領導做好日常監督宣導工作。
特此通知
廣東*********科技有限公司
篇2
一、事故經過
2012年4月28日晚8時許,公司工程機械市場部員工劉陽,駕駛LG953新裝載機給襄垣一買主送車,剛出市區接買主電話要求改在次日再送,當其駕車返至市新體育館由北向南出口路段左轉彎時,與從太行西街由東向西駛來的晉DF7186箱式貨車碰掛,致對方貨箱掛壞,貨箱內所載香蕉等水果部分撒落路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200元的嚴重後果。
二、事故原因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駕駛員劉陽違章搶道,間接原因是銷售部牛向華、吉潞軍未能按銷售部經理要求履行隨車安全監護的職能。管理原因是銷售部經理陳小強對送車各環節安全監管措施落實不到位。
三、事故責任及處理決定
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經2012年5月12日上午公司專題會議研究,對“4.28”事故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駕駛員劉陽承擔本起事故的直接責任,決定給予其1000元處罰;
2、牛向華、吉潞軍承擔隨車安全監護失職責任,決定分別給予其800元和 500元處罰;
3、陳小強承擔直接管理責任,決定給予其500元處罰;
4、魏淑芳、郜姝瑛承擔主管領導和分管安全的領導責任,決定分別給予其200元和100元處罰。
四、整改措施
針對“3.20”、“4.28”接連發生的兩起事故,公司領導非常重視,多次組織會議分析研究,力求從源頭上根本上遏制此類事故的發生。
1、公司涉及送車***工程車、轎車***的單位,要儘快拿出具體可行的安全方案並上報公司,公司據此研究並出臺治本措施。
2、凡內部之間調車或向購車使用者送車非特殊情況不得在夜間進行,需在夜間送車時必須經副總以上分管領導批准。送車的部門領導必須做到送車司機、安全監護人、預防措施,責任到人,落實到位。
3、凡與二網之間的往返調車必須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安全責任,否則,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4、凡公司各類推介會、車展、巡展都必須制定安全預案,做到安全措施到位,安全分工明確,安全責任到人。
5、凡展車***轎車、工程機械***移位、清洗必須指定專人按規程操作,未經授權嚴禁擅自操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篇3
各建築業企業、建設***房地產***單位、監理公司、區質監站***安監站***、區建管處、有關單位:
2013年1月20日寧波龍湖灩瀾海岸工地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件,造成一人死亡,經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這是一起責任事故。近日,區政府已批覆了事故調查報告,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現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13年1月20日下午約14時45分,由江蘇順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寧波龍湖灩瀾海岸二期2號地塊I標段50號樓19層進行承重支模架拆卸作業時,木工班一小工將鋼管搬運至19層的卸料平臺時,由於卸料平臺防護不嚴,操作不當,造成一根鋼管從卸料平臺孔洞墜落,砸中一名在地面整理腳手片的勤雜工,造成頭部受傷致死。
二、事故原因
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卸料平臺底板鬆動,形成孔洞,造成隱患,木工在搬運鋼管至卸料平臺時,堆放不當,導致鋼管從卸料平臺的孔洞處墜落,砸中受害者頭部,受傷致死。
事故的間接原因是江蘇順通建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不到位,對模板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混亂,管理規章制度執行不力,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技術措施缺乏,無針對性,拆除、吊裝作業過程中未設定警戒線,未指派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現場安全管理不落實,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隱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排查存在的隱患。監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消除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
三、事故處理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區外建築業企業承接業務登記備案管理的通知》***侖建〔2010〕64號***和《關於加強區外監理企業進區承接業務登記備案管理的通知》***侖建〔2011〕5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的規定,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本起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現將有關處理決定通報如下:
1.收回江蘇順通建設有限公司《建築業企業進區承接業務登記備案證》,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登記。並建議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2.江蘇順通建設有限公司專案經理趙鴻雁,建議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專案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3.收回浙江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監理企業進區承接業務登記備案證》,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登記。
篇4
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2010年1月30日下午6:40左右,溧陽市豐聯置業平陵商業廣場地下室砼澆築時發生一起模板支撐坍塌事故。該工程由溧陽豐聯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南京蘇寧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監理、浙江中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建。
為吸取教訓,加強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理辦法》的規定,決定:
1、浙江中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蘇寧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由市安監局分別給予經濟處罰。
2、責令浙江中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經理李軍、南京蘇寧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專案總監李承林,向建設局、安監局作深刻書面檢查,建議企業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及經濟處分,並上報相關部門。
3、浙江中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蘇寧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予以通報批評。
以上決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望各有關單位認真汲取該事故教訓,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加強檢查和管理,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消除各類隱患,防止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