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給予除名的請示範文

  除名意為除去名籍﹐取消原有身份。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

  中共XXX委員會:

  XXXX年XX月XX日,經支部大會討論,認為XXX 在擔任XXX期間,利用職權,以重複報銷和開假票據報銷為手段,貪汙公款XXXX元,錯誤是嚴重的,為嚴肅黨紀,根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四條,會議決定給予XXX開除黨籍處分***本支部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X人,出席支部大會的X人,X人通過,X棄權***,並建議行政撤銷其XXX職務。

  XXX系黨支部

  XXXX年XX月XX日

  二

  中共黃巖區紀委:

  2011年10月22日,東城街道紀工委會議決定對楊曉紅的嚴重違紀問題予以黨紀立案,根據處分違紀黨員批准許可權有關規定,現將我們對楊曉紅違紀行為的黨紀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楊曉紅,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地址:東城街道王林洋村六區16號,現住址:檀香新村23幢3單元402室,黃岩冶鑄建材有限公司黨支部黨員。

  2010年10月5日,楊曉紅駕駛浙J66960轎車從檀香新村駛住東城開發區,12時10分,在經過檀香新村23幢一單元交叉路口時,楊曉紅左轉彎行駛靠路左側,路口左側的花壇處的苗木擋住了視線,當她車頭剛轉彎過去時把一位在路邊名叫王以創的老人颳倒了,造成老人倒地受傷,老人受傷後送到醫院,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由於楊曉紅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在居民居住區內左轉彎行駛時,未靠路口中心左側轉彎,未注意避讓行人,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2010年12月29 日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楊曉紅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楊曉紅身為中共黨員,犯有交通肇事罪,其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經2011年10月28日東城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給予楊曉紅開除黨籍的處分。

  當否,請審批

  中共東城街道黨工委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三

  中共奉化市委組織部: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中組發〔2014〕21號***、《關於全面實施農村黨員先鋒指數考評管理的指導意見》***浙組通〔2012〕63號***和《關於組建鎮***街道***黨員考評中心進一步加強黨員考評管理工作的通知》***奉組【2014】45號***等檔案精神,經村黨支部嚴格考評、街道黨工委慎重研究,擬對我街道浦口王村不合格黨員王常嶽作出黨內除名處置。有關情況如下:

  一、王常嶽基本情況

  王常嶽,男,64歲,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江口街道浦口王村黨員,1987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身份證號330224195004012115。

  二、主要問題和整改情況

  因沉迷賭博導致債務無法償還,王常嶽於2012年12月外出避債失聯,至今未返回,長期不參加村黨支部的組織生活,不交納黨費,不履行黨員義務,在村內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

  2013年3月,浦口王村召開全體黨員大會開展黨員先鋒指數考評,黨員王常嶽因上述問題考評得分為40分,被村黨支部評定為後進黨員,並提出對其進行限期一年整改幫扶的處理意見,落實村支部委員王國強同志為黨內聯絡幫教人員,報請街道黨工委審批後,於2013年4月起開始整改幫扶。但經多方查詢,仍未與王常嶽取得聯絡,無法對其落實有效的整改幫扶;期間,街道及村幫扶人員就王常嶽的情況走訪座談了村8位黨員,一致認為王常嶽同志不符合黨員標準,嚴重損害了村黨員隊伍形象,要求對其進行除名處理。

  2014年7月,村召集全體黨員開展“黨性體檢、民主評議”活動,對黨員進行上半年度先鋒指數考評,同時對王常嶽的情況進行了通報和反向測評,大會應到黨員64人,實到黨員56人,有5名村民代表參加測評。在反向測評中王常嶽被評價為差的48票,一般的13票,超過50%比例,認定其為不合格黨員,上報街道黨工委稽核。

  三、處置意見

  村黨支部委員會根據測評結果,確定王常嶽同志為不合格黨員。鑑於王常嶽的表現,為保持黨員隊伍純潔性,維護黨組織“肌體健康”,浦口王村黨支部委員會於2014年7月30日研究提出對王常嶽作自行脫黨除名的組織處置意見,並報請街道黨工委預審。2014年10月22日,經街道黨工委集體研究,同意村黨支部對王常嶽作出自行脫黨除名處置意見,擬報市委組織部預審同意後提交村支部大會表決。

  以上請示妥否,請批示。

  中共奉化市江口街道工作委員會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