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站場管理規定

  2005年6月3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裝置、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託,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資訊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路化經營。鼓勵採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裝置、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排程辦公室、資訊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並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裝置;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覆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型別、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影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字。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和本規定規範的程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範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範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並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範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專案和程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專案。

  第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併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並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註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裝置,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並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並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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