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連續交易細則

  規範期貨連續交易,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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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期貨連續交易,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參與連續交易品種的交易、結算、風險控制等優先適用本細則的規定;本細則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海期貨交易所其他業務實施細則。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和客戶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連續交易品種和交易時間

  第四條 “連續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規定交易時間的交易;連續交易品種為交易所規定的期貨品種。

  第五條 本細則中所稱的“交易日”是指從前一個工作日的連續交易開始至當天日盤結束。

  第六條 連續交易時間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連續交易期間只能通過遠端交易席位進行交易。

  連續交易期間不辦理開戶業務。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交易所可以調整連續交易開市收市時間,或者暫停交易:

  ***一***由於計算機終端、通訊系統等交易設施發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會員不能正常交易;

  ***二***30%以上參與交易的會員在連續交易開市前未能完成整個期貨市場結算工作或完成交易系統初始化工作;

  ***三***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連續交易期貨合約交易、結算、風險管理

  第八條 交易日的第一節是指從前一個工作日的連續交易開始至當天日盤的第一節結束。

  開盤集合競價在連續交易開市前5分鐘內進行,日盤將不再進行集合競價。若連續交易不交易,則集合競價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日盤開市前五分鐘進行。

  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作為該交易日的開盤價。開盤集合競價中未成交的申報單自動參與開盤後的競價交易。客戶的報價在一個交易日內一直有效,直到該報價全部成交或被撤銷。

  第九條 日盤結算完畢後,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低於最低餘額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兩者的差額即為追加保證金金額。

  交易所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後,可通過存管銀行從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若未能全額扣款成功,會員必須在當日連續交易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未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大於零而低於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當日連續交易開市後不得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則交易所將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會員如對結算資料有異議,應在當日連續交易開市前三十分鐘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況,會員可在當日連續交易開市後二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規定時間內會員沒有對結算資料提出異議,則視作會員已認可結算資料的正確性。

  第十一條 連續交易期間,交易所不辦理出金業務以及有價證券提取業務。

  第十二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強行平倉先由會員自己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每個交易日第一節交易時間內。若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則由交易所強制執行。因結算準備金小於零而被要求強行平倉的,在保證金補足前,禁止相關會員的開倉交易。

  第十三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資料傳送,有關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二***執行及確認。

  交易日第一節交易時間內,有關會員必須首先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若超過會員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由交易所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於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的“工作日”、“天”均指自然日,即該日0:00至24:00。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3年7月5日起實施。

  交割的方式有幾種

  ***一***T+1交割、交收:是指達成交易後,相應的資金交收與證券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個營業日***T+1***完成。目前我國的A股、基金券、債券等採用這種交收方式。

  ***二***T+3交割、交收:目前我國對B股***人民幣特種股票***實行T+3交割交收方式。

  為了保證到期合約交割的順利進行,要求在交割時客戶交易賬戶必須留有足夠交割的保證金。因此採取自最後交易日的前五個交易日起,以每個交易日10%的幅度,逐日遞增

  客戶持倉保證金,直至最後交易日為止。這個時間區域稱作交割保證金追加期,簡稱交割期。

  附註: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月合約最後允許交易的交易日,規定為每自然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