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旅遊扶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在我國,學術界對旅遊扶貧有個明確的定義,即通過開發貧困地區豐富的旅遊資源,興辦旅遊經濟實體,使旅遊業形成區域支柱產業,實現貧困地區居民和地方財政雙脫貧致富。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扶貧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03〕1號***,規範我省旅遊扶貧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旅遊扶貧專項資金的作用,促進我省區域性經濟協調發展,根據《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旅遊扶貧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扶貧資金”***是指經省政府批准,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我省貧困地區和山區等弱勢群體相對集中地區旅遊公共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原則:

  ***一***專案化管理原則。通過申請、立項、可行性研究、稽核、審批、監督實施、決算等專案管理程式,對扶貧資金實施有效管理,各級旅遊和財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全省旅遊規劃,推薦和確定旅遊扶貧重點專案。

  ***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資金側重於16個貧困山區縣旅遊公共基礎設施配套的支出,避免資金過於分散和低水平重複建設,提高扶貧資金效益。

  ***三***引導激勵原則。發揮政府資金對旅遊扶貧專案建設的引導作用,對旅遊扶貧專案建設的投入,以單位自籌和地方配套資金為主,省級財政扶持為輔。

  ***四***追蹤問效原則。各級財政和旅遊主管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扶貧資金專款專用。

  第四條 扶貧資金的使用範圍是:

  ***一***旅遊景點的公共基礎配套設施建設;

  ***二***旅遊規劃設計編制經費補助;

  ***三***為旅遊區特色旅遊商品銷售提供購物設施配套建設。

  第五條 扶貧資金的申請條件是:

  ***一***申請的專案符合廣東省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旅遊資源有特色、開發條件較好,預期扶貧效益顯著,並已納入省確定的旅遊扶貧重點專案範圍;

  ***二***專案審批程式完整,建設配套資金落實;

  ***三*** 基層申請用款單位具有完備的專案法人資格及其組織機構。

  第六條 扶貧資金的申報程式是:

  ***一***由旅遊和財政主管部門推薦所在地旅遊扶貧專案,提交書面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專案建議書,並聯合逐級上報。

  ***二***報送的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專案建議書內容應包括:專案名稱、申請數額、專案自籌和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專案總體規劃、專家論證情況、專案實施方案、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三***地級市旅遊和財政主管部門根據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的原則對縣區的專案進行篩選後,連同所屬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於每年4月底前聯合向省旅遊局和省財政廳申報。省旅遊局和省財政廳不直接受理縣區一級的申請報告。

  省旅遊局和省財政廳提出扶貧資金分配方案,聯合上報省政府審批。

  第七條 根據省政府批准的扶貧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直接發文追加預算並撥付資金給有關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收到檔案後,按照規定負責對用款單位或有關縣區財政局辦文和撥款,撥付檔案抄送當地旅遊主管部門。

  地級市財政局應在收到省財政廳扶貧資金追加預算檔案的1個月內,與旅遊主管部門共同確定旅遊扶貧專案資金使用計劃,並報送省旅遊局和省財政廳審定。用款單位必須嚴格按省審定的資金使用計劃執行。因特殊原因需變更專案資金使用計劃的,要經當地旅遊和財政部門同意後,報省旅遊局和省財政廳審定。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以及具體扶貧專案資金使用計劃,按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旅遊和財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案執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建立跟蹤反饋制度。省安排扶貧資金專案所在地市旅遊、財政主管部門,應在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分別向省旅遊局和省財政廳提交專案建設資金使用和工程進度等有關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專案用款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實行工程招標等方式確定工程建設單位,並嚴格按批准的扶貧資金專案進行施工。專案用款單位要對扶貧資金設定專門會計科目核算,防止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和旅遊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扶貧資金管理和監督。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將定期對扶貧資金的使用進行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根據批准的專案及審定的專案資金使用計劃,對扶貧資金的支出範圍和使用情況進行稽核檢查;

  ***二***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按工程進度將資金及時撥付到位的情況,旅遊和財政主管部門對專案進行監管指導的情況;

  ***三***專案的用款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招標、專案工程進度、使用資金和建賬核算的情況;

  ***四***旅遊扶貧專案資訊的反饋情況。

  第十二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使用和管理扶貧資金的,省財政廳、省旅遊局經調查核實後,收回專案資金,作出停止實施或整改後實施的決定;涉及違反財經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財政扶貧資金界定

  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以工代賑資金等。資金來源分中央安排、省級配套、市***州***縣級配套。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扶貧資金用於國家和省確定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重點貧困鄉***鎮***、村以及省政府確定的老區鄉***鎮***、少數民族地區。以貧困鄉***鎮***、村、貧困戶作為資金投放、專案實施的物件。

  國務院新聞辦2011年11月16日釋出《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的新進展》白皮書顯示,全國農村扶貧標準從2000年的865元逐步提高到2010年的1274元,提升了47%。以此標準衡量的農村貧困人口數量,從2000年底的9422萬人減少到2010年底的2688萬人,降幅達72%;農村貧困人口占農村人口的比重從2000年的10.2%下降到2010年的2.8%。

  10年來,國家將扶貧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有利於農村貧困地區發展的政策措施,把扶貧投入作為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優先領域,把貧困地區作為公共財政支援的重點區域,不斷加大對貧困地區的扶持力度,切實提高扶貧政策的執行力。堅持開發式扶貧和社會保障相結合、堅持專項扶貧和行業扶貧、社會扶貧相結合、堅持外部支援與自力更生相結合,通過實行整村推進扶貧開發、加強勞動力培訓和教育、產業化扶貧、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金融扶貧和特殊地區扶貧試點等多種方式開展扶貧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中國農村居民的生存和溫飽問題得到基本解決,貧困人口的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貧困地區基礎設施不斷完善,社會發展水平進一步提升,生態惡化趨勢得到初步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