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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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銜接《條例》修改前後的相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
一、適用範圍。我省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等具體事項按《條例》及相關配套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二、統籌層次。各地要積極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統一參保物件和範圍、統一費率政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統一待遇政策、統一經辦流程和資訊系統,建立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必須在2011年年底前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
電力、鐵路、電信、郵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業的用人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在杭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其他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三、儲備金制度。各統籌地要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各統籌地從每月工傷保險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為儲備金,儲備金歷年滾存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應徵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儲備金。各統籌地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累計結餘不足支付時,應當動用儲備金。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發生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應當按月享受工傷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係***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年1月1日前按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2011年1月1日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週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處理辦法。職工因工死亡時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因工死亡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其供養親屬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應當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職工因工死亡時未享受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計算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不滿18週歲的,計算到18週歲;其他供養親屬計算20週年,但55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計算基數為職工因工死亡時初次確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在原來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情況下,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其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額度為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總額扣除已經領取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餘額。
七、因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的待遇處理辦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享受待遇的相對應專案中應當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八、伙食補助費和交通、食宿費標準。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原則上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5%確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原則上參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上述待遇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九、相關待遇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的調整辦法,參照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其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水平同步進行調整;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下降的不作調整。
生活護理費自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釋出次月起調整。
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浙江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目的作用
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推進浙江省工傷保險事業的全面協調和持續發展。要加強宣傳工作,營造良好氛圍,確保《條例》的順利實施。旨在增強服務意識,提升業務水平,妥善處理工傷事故,及時化解勞資矛盾,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工傷保險注意事項和政策動向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儘管小王試用期未滿,但自他與該廠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勞動關係便已確立。因此,小王在試用期內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與試用期滿後享有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
中國《工傷保險條例》也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範疇是所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因此,即使在試用期內,員工出現工傷,同樣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工傷保險待遇。
2016年3月,北京、天津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由原來的0.5%至2%調整為0.2%至1.9%。天津提出將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率由2%降至1%,繳納生育保險費率由0.8%降至0.5%。
對於各界普遍呼籲下調的養老和醫保費率,目前有上海、浙江杭州和福建廈門等地涉及。如上海從2016年1月1日起下調社保費率,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企業的單位繳費部分從21%下降到20%,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單位繳費部分從11%調整為10%。杭州擬對企業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部分每年臨時性減徵1個月。[5]
2015年7月2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並於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