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調整最新訊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中關於“根據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規定。下面是小編就關於工傷保險條例整理的相關資料。
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已經發放到位
01
問:我市今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增加額什麼時候能夠落實到位?
答:市社保中心將按照最新公佈的調待方案抓緊落實,對滿足條件的工傷職工或近親屬進行待遇補發,目前已經全部發放到位。
02
問:享受此次定期待遇調整的物件包括哪幾類人?
答:只要是我市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且於2017年以前被鑑定為一至六級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達到生活護理等級的工傷職工***包括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傷人員***,共計540多人。
03
問:一至六級傷殘津貼的增加額分別為多少?
答:一至六級傷殘職工每月傷殘津貼增加額分別為全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月增長額***299元***與各傷殘等級相應百分比***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五級70%、六級60%***之積。即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可分別增發:一級270元、二級255元、三級240元、四級225元。五至六級傷殘且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增發的傷殘津貼為五級210元、六級180元。
另外有設定傷殘津貼的保底金額,分別為:一級2895元、二級2734元、三級2573元、四級2412元、五級2252元、六級1930元。
04
問:調整後的生活護理費為多少?
答:2016年度的生活護理費以上年度***2015***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額***299元***為計發基數,按生活護理等級相應比例增發: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級,按299元的50%計發,為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等級,按299元的40%計發,為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級,按299元的30%計發,為90元。
05
問:調整後的供養親屬撫卹金如何計發?
答: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每月增加額按供養物件分別調整為:屬配偶的每月增發120元;屬其他親屬的每月增發90元。以上物件同時屬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在其增加標準基礎上再提高10%計發。
06
問:如何申領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答:工傷定期待遇實行社會化管理。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直接發放,工傷保險待遇部門將定期自動劃撥,無需另行申請。
五至六級傷殘且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一、2016上海工傷保險傷殘津貼標準最新調整
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44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42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39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370元/月。
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為:致殘一級5350元/月、致殘二級5050元/月、致殘三級4750元/月、致殘四級4460元/月。
二、2016上海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最新調整
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經確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調整後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月。
三、2016上海工傷保險撫卹金最新調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撫卹金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調整後的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1212元。
四、2016上海工傷保險退休養老金最新調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的傷殘津貼低於其2016年養老金增加額的,按養老金增加額計發。
五、實施時間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自其實際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執行。
工傷保險的特點有哪些
1、工傷保險物件的範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於職業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禦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於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於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於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統一專屬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完全對接,補充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於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