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或者是某些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收到損害並遭到精神痛苦時,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後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制度。什麼情況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呢?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是什麼?下面由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一、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以人格利益為內容,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依據《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侵害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擁有某種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它不是民事主體所固有的一種權利,而是由民事主體通過某種行為或者事實而獲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權利。目前《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中對於身份權的規定包括親權、親屬權、監護權等。身份權是一定的社會關係,如果這個處理不好將直接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對於破壞這種親屬關係,監護關係的侵權行為,通過對其精神損失的請求,有利於對於這中關係的保護以及對於受害人的補償。

  三、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一般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是針對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而言,但由於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們持有時被賦予了一定的意義,這樣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義。而由於侵權方的行為導致該物件的永遠滅失或損毀,必將給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帶來了較大的程度的傷害,而如果單純的財產本身的價值並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擊和痛苦,因此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也是非常必要的。

  四、侵害婚姻關係的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關係與每個人都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絡,也會影響家庭關係和社會關係,如果不能處理好就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時無過錯的一方提出財產上的賠償或者精神上的賠償,法庭從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來講應該予以支援。在婚姻關係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為,給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傷害是無法撫平的,法律規定這樣的精神損害的賠償,正是基於一種對於配偶權的保護。

  五、侵害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在《精神損失賠償解釋》中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的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違以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對於死者上述人格權利的保護,並非保護的死者的人格權利其意義在於保護其近親屬的權利。對死者實施的侵權行為可能會對其近親屬產生影響。